商标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0:28
第四十八条运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予以阻止,期限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一)假充注册商标的;(二)违背本法第十条规则的;(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顾客的。
【释义】本条是对未注册商标运用办理的规则。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产品上运用的商标。它虽是商标的一部分,可是因为它未经注册,没有获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受法令维护。未注册商标运用的规模十分广泛。国家答应运用未注册商标,是从有利于开展社会出产力考虑的。关于一些出产尚不安稳、产品没有定型的产品和地产地销的小产品,不强行要求注册,便于他们取长补短,敏捷获得经济效益。因而采纳自愿注册准则,答应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运用及其产品进入商场,这是契合我国经济开展需要,习惯多层次出产力开展水平要求的。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运用就放任不管。从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顾客利益动身,国家商标办理部门依然要对未注册商标的运用进行办理。
加强对未注册商标运用的办理,关于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顾客利益,开展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首要它有利于维护商标次序正常化。加强办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辅导未注册商标运用人正确运用商标,避免因违背商标法的有关规则,破坏了商场经济次序而受处分,然后维护了商标次序正常化。其次有利于未注册商标运用人进步商标认识,活跃请求注册。因为未注册商标不能有效地运用现代宣扬手法参加竞赛,不易获得顾客的信任感,运用的商标又常常处于不安稳、不安全状况,不是被别人运用或被抢先注册,便是因与别人注册商标发作相同或近似而被阻止运用,所以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办理能促进未注册商标运用人对未注册商标寻求法令维护,活跃请求注册。最终有利于战胜未注册商标运用人出产经营的短期行为。因为运用未注册商标易使商标运用人发生急于求成的短期行为,所以加强对未注册商标运用的办理,有助于从根本上处理这一问题。
本条规则中的“假充注册商标”,是指运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注册商标或许擅安闲产品上标示“注册商标”或许注册符号的行为。依据本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商标示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许注册符号,以标明所运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令的维护。未注册商标在运用时若标称为注册商标,便是对顾客进行诈骗,有损商标办理的次序,因而是法令所阻止的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办理部门阻止其广告宣扬,封存或许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期限改正,并可以依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
未注册商标运用商标禁用标志的行为,即构成违背本法第十条规则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阻止其广告宣扬,封存或许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期限改正,并可以依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
关于运用未注册商标,其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顾客的,因其行为与运用注册商标,其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顾客的行为相同,所以基本上应与运用注册商标施行此种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处分,即由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予以阻止,期限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详细履行中,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据不同情节和结果可作如下处理:对情节细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期限改正;对情节比较严重、在必定规模内形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反省,予以通报;对情节恶劣,形成严重结果的,除给予通报外,并处以罚款;对有毒、有害而且没有运用价值的产品,予以毁掉。
【释义】本条是对未注册商标运用办理的规则。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产品上运用的商标。它虽是商标的一部分,可是因为它未经注册,没有获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受法令维护。未注册商标运用的规模十分广泛。国家答应运用未注册商标,是从有利于开展社会出产力考虑的。关于一些出产尚不安稳、产品没有定型的产品和地产地销的小产品,不强行要求注册,便于他们取长补短,敏捷获得经济效益。因而采纳自愿注册准则,答应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运用及其产品进入商场,这是契合我国经济开展需要,习惯多层次出产力开展水平要求的。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运用就放任不管。从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顾客利益动身,国家商标办理部门依然要对未注册商标的运用进行办理。
加强对未注册商标运用的办理,关于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顾客利益,开展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首要它有利于维护商标次序正常化。加强办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辅导未注册商标运用人正确运用商标,避免因违背商标法的有关规则,破坏了商场经济次序而受处分,然后维护了商标次序正常化。其次有利于未注册商标运用人进步商标认识,活跃请求注册。因为未注册商标不能有效地运用现代宣扬手法参加竞赛,不易获得顾客的信任感,运用的商标又常常处于不安稳、不安全状况,不是被别人运用或被抢先注册,便是因与别人注册商标发作相同或近似而被阻止运用,所以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办理能促进未注册商标运用人对未注册商标寻求法令维护,活跃请求注册。最终有利于战胜未注册商标运用人出产经营的短期行为。因为运用未注册商标易使商标运用人发生急于求成的短期行为,所以加强对未注册商标运用的办理,有助于从根本上处理这一问题。
本条规则中的“假充注册商标”,是指运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注册商标或许擅安闲产品上标示“注册商标”或许注册符号的行为。依据本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商标示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许注册符号,以标明所运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令的维护。未注册商标在运用时若标称为注册商标,便是对顾客进行诈骗,有损商标办理的次序,因而是法令所阻止的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办理部门阻止其广告宣扬,封存或许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期限改正,并可以依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
未注册商标运用商标禁用标志的行为,即构成违背本法第十条规则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阻止其广告宣扬,封存或许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期限改正,并可以依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
关于运用未注册商标,其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顾客的,因其行为与运用注册商标,其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顾客的行为相同,所以基本上应与运用注册商标施行此种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处分,即由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予以阻止,期限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详细履行中,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据不同情节和结果可作如下处理:对情节细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期限改正;对情节比较严重、在必定规模内形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反省,予以通报;对情节恶劣,形成严重结果的,除给予通报外,并处以罚款;对有毒、有害而且没有运用价值的产品,予以毁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