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诉讼时效要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3:56
租借合同(Lease Contract),租借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借物交给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出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供给物的运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借物有运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借物须为法令答应流转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令咨询:
夏某与刁某于2002年10月8日签定租借协议一份,约好夏某将自己的房子一栋出租给刁某运用。两边约好了租借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付款方法为每上一年11月15日前付出下一年度的租金,即2002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3年度的租金8000元,2003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合同签定后,夏某交给该房给刁某运用,刁某按约好付出了2003年度的租金,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但其一向运用该房子。 2005年4月1日,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刁某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庭审中,被告刁某提出夏某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答复:
本案诉讼时效应分段核算,即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之间的已损失诉讼时效,从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诉讼时效没有损失。
相关法令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
法令咨询:
夏某与刁某于2002年10月8日签定租借协议一份,约好夏某将自己的房子一栋出租给刁某运用。两边约好了租借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付款方法为每上一年11月15日前付出下一年度的租金,即2002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3年度的租金8000元,2003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合同签定后,夏某交给该房给刁某运用,刁某按约好付出了2003年度的租金,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但其一向运用该房子。 2005年4月1日,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刁某付出2004年度的租金8000元。庭审中,被告刁某提出夏某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答复:
本案诉讼时效应分段核算,即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之间的已损失诉讼时效,从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诉讼时效没有损失。
相关法令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