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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彩礼可酌情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21:58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判定崔诉冉某返还彩礼案
裁判要旨
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全额返还,仅指既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又未一起日子这种状况。而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却在一同一起日子的即常说的未婚同居,免除后所涉彩礼不该全额返还而应酌情返还,但也或许有不需返还。
案情
原告崔某与被告冉某经人介绍知道,并于2011年4月11日按当地乡村风俗订亲。订亲时,崔某给付冉某彩礼3万元,一起还给付衣服2套、手机1部和400元红包(当地俗称“打发钱”)。订亲后,两边相约于2011年5月18日同往重庆市务工并同居日子。同居期间,崔某致冉某3次怀孕、3次人流。2013年7月,原告以爱情不好为由提出分手,要求被告返还悉数彩礼。
裁判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的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本院以为,就本案而言,原告依照风俗给付被告冉某彩礼3万元,因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依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则被告冉某应当返还彩礼。但原告与被告已同居日子两年,导致被告怀孕3次、流产3次,给被告在身体和心思等方面都有必定的影响,因而不该全额返还彩礼。被告建议彩礼款已在同居日子期间悉数开支,无充沛依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撑。综上,从照料妇女身心健康准则考虑,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彩礼的50%即1.5万元。
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本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分析
男女两边为缔成婚姻关系,根据当地风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令上不发起,但也不制止。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恳求返还彩礼的,假如契合法令规则的景象的,应当予以返还。
而法令对彩礼返还问题规则比较准则。审判实务中返还彩礼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该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本案系未婚同居,从字面上看,难以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精确的判别,须对本条进行详细分析。
从“立法技能”上看,本条选用的是语法上的蒙后省,结合该条款第(二)项“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规则能够推导出第(一)项“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后边省掉了“确未一起日子的”这必定语。由此可得出,返还悉数彩礼应该以两边既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又未一起日子为条件。
从本条的文义解说来看,对彩礼返还适用的是无差错准则,即不以是否有差错为返还条件,而是以是否一起日子为彩礼返还的条件,而区别是否一起日子的标准是“是否处理成婚登记手续”。该司法解说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其时没有考虑到现实日子中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而长时刻未婚同居的现象在部分乡村较为遍及。该条对彩礼返还的条件选用的是罗列的方法,司法解说乃至立法不或许尽头社会日子的方方面面。但仍可从该条的原意上得出只要是一起日子的,关于彩礼问题就不是全额返还,而是酌情返还,除非如该条第(三)项所规则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系指肯定困难)”。未婚同居与已婚一起日子从“日子”的实质上看并无多大不同,在彩礼返还上当然也应相同。
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视点看,收受彩礼一方准则上是女人,未婚同居对女人各方面均有影响,特别是身心、声誉等方面。若彩礼全额返还对女人显着不公,也或许滋长男性以订亲为名玩弄女人。
综上,未婚同居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刻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两边差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一起消费状况等等。本案系未婚同居,彩礼可酌情返还,以不超越50%为宜。
本案案号(2013)石法民初字第02053号
事例编写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何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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