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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9:45

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则交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一胎的,交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交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交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则交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交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交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一胎及其以上的,交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四)有爱人者与别人生育的,城镇居民交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交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五)违背本条例规则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契合本条例规则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而再生育的,交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到达距离期生育的,交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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