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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发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0:4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发布<人体损害程度判定规范>的布告》,新的《人体损害程度判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履行。
我国现行法医学人身伤情判定规范是1990年公布的《人体重伤判定规范》《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判定》。跟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学科的不断进步,3个规范内容已显着落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判定作业,公安部牵头,在广泛寻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定见和主张的基础上,安排专家历时6年,修订了《规范》。
修改后的《规范》具有以下特色:
一是规范系统愈加科学。《规范》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规范,将损害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等5个等级,愈加契合诉讼要求。
二是检测手法愈加丰厚。《规范》充分考虑了近20年临床查看手法的快速开展,将CT查看(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能)、MRI查看(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遍及使用的技能办法使用于法医学伤情判定。
三是技能条款愈加完善。对已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了删去,对遗失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四是操作性更强。为了便于判定人员把握新规范,《规范》在附则、附录中对怎么操作进行了具体阐明,增加了确诊办法,并附加了图表等
关于适用《人体损害程度判定规范》问题的告诉
司法部(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判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洽谈,现就适用《人体损害程度判定规范》(以下简称《损害规范》)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致人损害的行为发作在2014年1月1日之前,没有审判或许正在审判,需求进行损害程度判定的,适用原判定规范。但按照《损害规范》不构成损害或许损害程度较轻的,适用《损害规范》。
二、致人损害的行为发作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求进行损害程度判定的,适用《损害规范》。
三、关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需求进行从头判定的,按照原判定规范进行。
请及时将本告诉内容奉告各司法判定组织。
特此告诉。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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