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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21:18
关于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只需以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子移交受理的法院没有统辖权的时分,就能够提出统辖权贰言,可是统辖权贰言的检查和判决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材料,欢迎阅览了解。
统辖权贰言的检查和判决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判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判决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统辖贰言,并应诉辩论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统辖权,但违背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规则的在外。
因而,统辖权贰言的检查和判决程序为:
1.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
2.法院受理并检查;
3.作出判决;
4.当事人不服该判决,能够上诉;
5.等候上诉判决成果。
为了确保诉讼的及时性,避免诉讼的过火延迟,避免申请人乱用权力,确保诉讼的功率,笔者以为,认可并决议移交案子或驳回贰言的判决书应该当即发作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许对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上诉。并且同级法院检查期间一般不得超越一个月,特别情况下需求延伸检查期间的,有必要实行特定的手续。在同级法院检查期间,侦办机关并不间断相应的诉讼活动。
其次,对申请人提起审判统辖权贰言以及涉及到法院的功能统辖权贰言的,正在进行统辖的司法机关的上一级法院通过检查后,应当用判决书认可统辖权贰言建立并作出移交案子的判决,或用判决书驳回贰言。
相同,对认可贰言或驳回贰言的判决,申请人或许对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上诉,并且上一级法院检查期间一般不得超越一个月,特别情况下需求延伸检查期间的,有必要实行特定的手续。此间,除特别紧迫的景象外,正在进行统辖的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间断进行,而侦办机关并不间断相应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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