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19:54
吴某卖给集美居民林某价值1万多元的猪肉,比及最近上法庭要讨回欠债时,才知道身藏的欠条已过期报废!
2000年,林某连续向吴某买了冷冻猪蹄、猪排骨等。经两边结算后,林某在2002年3月写了一张合计17615元的欠条给吴某。
最近,吴某向法院诉称,他在2000年连续卖给林某几批猪肉,林某其时无钱付出,就写了一张欠条。后虽经他屡次追讨,但林某却一向不愿还钱。他以为,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刻,依据法律规定,他能够随时要求林某返还,林某应及时返还欠款。
林某则辩称,这笔货款他早已还给了吴某,且即便欠有货款,这笔款也现已超越诉讼时效,不该遭到法律维护。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一般的买卖习气,卖方在交货后,买方即应付出相应的货款,但其时林某在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吴某赞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对此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吴某在诉讼时效中止后一向未建议权力,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收到被告所写欠条之日的第2天即2002年3月26日开端从头核算,早现已超越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吴某建议的该笔债务依法不予维护。吴某虽再三称他自2003年起就一向向林某索债,但无法供给任何依据予以证明,因而不予采信。
此案一审宣判后,法官提示市民,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建议权力,不然权力得不到维护。
欠条过期报废
万余元猪肉款讨不回
商报讯 记者 杨洁白 通讯员 文弈 芳芳 报导 吴某卖给集美居民林某价值1万多元的猪肉,比及最近上法庭要讨回欠债时,才知道身藏的欠条已过期报废!
2000年,林某连续向吴某买了冷冻猪蹄、猪排骨等。经两边结算后,林某在2002年3月写了一张合计17615元的欠条给吴某。
最近,吴某向法院诉称,他在2000年连续卖给林某几批猪肉,林某其时无钱付出,就写了一张欠条。后虽经他屡次追讨,但林某却一向不愿还钱。他以为,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刻,依据法律规定,他能够随时要求林某返还,林某应及时返还欠款。
林某则辩称,这笔货款他早已还给了吴某,且即便欠有货款,这笔款也现已超越诉讼时效,不该遭到法律维护。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一般的买卖习气,卖方在交货后,买方即应付出相应的货款,但其时林某在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吴某赞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对此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吴某在诉讼时效中止后一向未建议权力,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收到被告所写欠条之日的第2天即2002年3月26日开端从头核算,早现已超越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吴某建议的该笔债务依法不予维护。吴某虽再三称他自2003年起就一向向林某索债,但无法供给任何依据予以证明,因而不予采信。
此案一审宣判后,法官提示市民,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建议权力,不然权力得不到维护。
2000年,林某连续向吴某买了冷冻猪蹄、猪排骨等。经两边结算后,林某在2002年3月写了一张合计17615元的欠条给吴某。
最近,吴某向法院诉称,他在2000年连续卖给林某几批猪肉,林某其时无钱付出,就写了一张欠条。后虽经他屡次追讨,但林某却一向不愿还钱。他以为,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刻,依据法律规定,他能够随时要求林某返还,林某应及时返还欠款。
林某则辩称,这笔货款他早已还给了吴某,且即便欠有货款,这笔款也现已超越诉讼时效,不该遭到法律维护。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一般的买卖习气,卖方在交货后,买方即应付出相应的货款,但其时林某在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吴某赞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对此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吴某在诉讼时效中止后一向未建议权力,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收到被告所写欠条之日的第2天即2002年3月26日开端从头核算,早现已超越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吴某建议的该笔债务依法不予维护。吴某虽再三称他自2003年起就一向向林某索债,但无法供给任何依据予以证明,因而不予采信。
此案一审宣判后,法官提示市民,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建议权力,不然权力得不到维护。
欠条过期报废
万余元猪肉款讨不回
商报讯 记者 杨洁白 通讯员 文弈 芳芳 报导 吴某卖给集美居民林某价值1万多元的猪肉,比及最近上法庭要讨回欠债时,才知道身藏的欠条已过期报废!
2000年,林某连续向吴某买了冷冻猪蹄、猪排骨等。经两边结算后,林某在2002年3月写了一张合计17615元的欠条给吴某。
最近,吴某向法院诉称,他在2000年连续卖给林某几批猪肉,林某其时无钱付出,就写了一张欠条。后虽经他屡次追讨,但林某却一向不愿还钱。他以为,欠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刻,依据法律规定,他能够随时要求林某返还,林某应及时返还欠款。
林某则辩称,这笔货款他早已还给了吴某,且即便欠有货款,这笔款也现已超越诉讼时效,不该遭到法律维护。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一般的买卖习气,卖方在交货后,买方即应付出相应的货款,但其时林某在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吴某赞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对此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吴某在诉讼时效中止后一向未建议权力,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收到被告所写欠条之日的第2天即2002年3月26日开端从头核算,早现已超越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吴某建议的该笔债务依法不予维护。吴某虽再三称他自2003年起就一向向林某索债,但无法供给任何依据予以证明,因而不予采信。
此案一审宣判后,法官提示市民,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建议权力,不然权力得不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