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0:45
处理质量是刑事审判作业的生命线。确保刑事案子的质量,关于尊重和确保人权,确保刑事裁判的稳重和公平,确保在全社会完成公平缓正义,保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含义。我省法院向来高度重视刑事案子质量,在审判实践中逐步构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办法。为了确保刑事案子做到承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有关规矩,结合刑事审判作业实践,提出如下定见。
榜首部分 关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
榜首条 被告人的实在身份是承认违法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由谁施行的重要根底,是确保刑事案子质量的首要关口。查看被告人身份应侧重查看下列内容:
(一)檀卷中有无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是否附有被告人的相片;
(三)被告人自己或其相片(全身照)是否经过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案人或其他了解被告人的人员辨认;
(四)被告人供述的身份状况是否与户籍资料相符;
(五)被告人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年满十六周岁或十四周岁。
第二条 查看被告人施行违法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要以合法的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贰言,并有出世证明文件、人口普查挂号、无利害联络人的证言等依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承认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世证明文件的,应当依据人口普查挂号、无利害联络人的证言,结合其他相关依据为依据归纳进行判别,必要时能够对被告人进行骨龄判定。
没有充沛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被指控的违法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的确无法查明的,应当承认其未满十八周岁。
对辩方提出的未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的理据无法扫除的,承认其年纪要特别稳重,科罪处刑要留有余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身份状况没有依据证明、无法查实,按被告人自报承认的,应在案子审理陈说中予以阐明。
第四条 关于有被害人逝世的刑事案子,应当侧重查看被害人身份中的下列内容:
(一)檀卷中有无被害人的户籍资料;
(二)被害人的户籍资猜中是否附有被害人的相片;
(三)被害人的近亲属、其他了解被害人的人员以及被告人辨认的是被害人的尸身仍是尸身相片;
(四)经过辨认尸身无法承认被害人身份的,是否作过DNA判定;
(五)被害人的尸身因糜烂、被肢解、被燃烧、被腐蚀、被动物撕咬等,导致难以辨认的,是否作过DNA判定;
(六)关于只要被害人骸骨的,是否作过DNA判定,是否将被害人的颅骨与生前相片的头像进行重合试验;
(七)关于只要少数人体安排块、人体血迹而无法找到被害人尸身的,是否对该安排块、血迹作过DNA判定,是否能够扫除为被害人的兄弟姐妹所留;
(八)关于无名尸身,公安机关有无发布寻查布告。
第五条 被害人的身份无法查清或许无法找到被害人尸身的,应当在案子审理陈说中予以阐明。
第二部分关于案子的侦破、揭露状况
第六条 案子的侦破、揭露资料是查明案子来历的重要依据,关于查看判别案子的实在性、客观性具有重要含义。应当侧重查看破案陈说的下列内容:
(一)案子的来历;
(二)侦办办法;
(三)承认违法嫌疑人的依据;
(四)有无特情、线人参与破案;
(五)违法嫌疑人藏匿处的头绪来历;
(六)捕获违法嫌疑人的时刻、地址;
(七)假如属一起违法的,违法嫌疑人是否有帮忙捕获同案人的景象;
(八)其他构成自首、建功的景象;
(九)侦办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资料是否附有出具该阐明资料单位的办案人或案子知情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对破案经过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办机关补偿阐明。
对侦办机关、检察机关补偿的阐明资料,经查看以为契合案情或有其他依据相印证的,能够选用。
第八条 在死刑案子中,人民法院应当查看侦办申述阶段反映出的该移交的重要依据是否悉数依法移交。
第三部分关于违法现实
第九条 查明违法现实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应当侧重查明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法现实,是否存在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迫避险等不归于违法的状况;
(二)违法人是谁,归于一起违法的,应查明一起违法人各自的效果和方位,差异主、从犯;
(三)是故意违法仍是过失违法,关于指使别人施行的故意违法,应查明主使的被告人片面授意的详细内容和规模,即主使人是否要求将被害人打死、打致重伤或轻伤;施行违法的被告人是否有施行过限的行为;
(四)是有预谋的违法仍是暂时起意的违法,被害人有无差错,是否归于激情违法;
(五)是否存在违法未遂、违法间断的景象;
(六)违法的原因是否归于婚姻家庭对立、乡村邻里纠纷等民间对立以及工友、搭档因作业对立引起的;
(七)毒品一起违法案子中,应当查明各被告人参与施行毒品违法的品种、数量;不能只查明毒品违法经过,而不对各被告人应承当刑事责任的毒品品种、数量进行详细承认。关于判处死刑的案子,还应查明毒品纯度;
(八)被告人是否具有率直、自首、建功、家族代为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族的体谅、累犯、再犯的情节;
(九)一案有两宗以上违法现实的,应在分述违法现实和依据之后,对全案违法现实进行总述,列明每个被告人的详细罪责。
第四部分关于依据
一、一般规矩
第十条 承认案子现实有必要以依据为依据。
第十一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厉遵守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地查看、核实和承认依据。
第十二条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查询程序,具有相关性、合法性和实在性的依据,才干作为科罪的依据。
二、二审开庭审理刑事案子依据的庭前交流
第十三条 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案子,控、辩两边预备在法庭上出示的依据有必要于开庭条件交合议庭,由合议庭于开庭前送达对方。
第十四条 抗诉案子,上级检察机关作出支撑抗诉的决议,可是改动下级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罪名、量刑的,合议庭应于开庭前将相关支撑抗诉定见书送达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三、依据的查看判别
1、依据、书证
第十五条 对依据、书证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依据、书证是原物,仍是原物的相片、录像或仿制品;不能供给依据原物的原因是否契合法令规矩,即依据的确是不方便移动、易腐烂蜕变而不易保存,或许是依法应返还被害人,或因保密作业需求不能调取的,或因法令规矩不宜随案移交而应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矩别离移交主管部门处理或许毁掉的物品;
(二)制造依据、书证相片、录像、仿制品是否契合法令规矩的条件,即制造人不得少于二人;应一起制造文字阐明,该阐明应清晰制造依据相片等的原因、制造进程、制造人、原物寄存何处等问题,并由侦办人员、制造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依据、书证的来历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能够阐明依据搜集提取地址、搜集提取办法、包装保管办法、保管地址等状况的记载;由侦办机关获得的依据,是否有搜寻证和扣押物品清单;
(四)关于现场留传的与违法有关的具有同一承认查验判定条件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依据据、痕迹、物品,是否经过DNA判定、指纹判定等刑事科学技术判定办法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承认;
(五)关于涉案的手机、银行卡等品种物,是否有手机串号、银行卡号、银行卡挂号名字等依据,以证明手机、银行卡等品种物的仅有悉数人或运用人;
(六)依据、书证的外形、特点等特征,是否因时刻、条件的改动等褪色、变色、变形、残缺、蜕变等;在搜集、保管、判定进程中是否遭到损坏或许改动;
(七)依据、书证是否交由被害人、证人、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等有关人员辨认、进行科学技术判定。
(八)与案子现实有相关的依据、书证是否全面搜集。
第十六条 对在勘验、查看、搜寻中发现与案子现实或许有相关的血迹、脚印、笔迹、指纹、毛发、体液、人体安排等痕迹和物品应当请侦办机关依法补偿搜集、调取或许作出合理的阐明。
第十七条 据以定案的依据应当是原物。依据的相片、录像、模型或仿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经判定为实在的,或以其他办法确能证明其实在的,具有与原物平等的证明力。原物的相片、录像、模型或仿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八条 违背法令和有关规矩获得的依据、书证,应依据取证行为违法的程度和案子的详细状况,决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第十九条 经勘验、查看、搜寻、扣押获得的依据、书证,未附有勘验、查看笔录、搜寻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不能判别依据、书证来历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条 依据、书证的搜集办法和程序在办法要件上存在下列瑕疵,经过选用补救办法能够补偿或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搜集调取的依据、书证,在勘验、查看笔录、搜寻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上没有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物品特征、数量、质量、称号等注明不详的;
(二)搜集调取依据相片、录像、模型或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仿制时刻、被搜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依据相片、录像、模型或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没有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及原物、原件寄存于何处的阐明或许签名的;
(四)书证有更改或许更改痕迹的。
第二十一条 书证、依据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证人加以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判定。
对依据、书证的来历及搜集进程有贰言,应当要求举证方予以阐明,未作出合理解说或供给必要证明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保管、判定不妥导致依据、书证改动原有性状或灭失,不能证明案子现实的,该依据、书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人证言
第二十三条 对证人证言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查看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络,应当查明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联络或特殊联络,证人是否存在作伪证的或许;
(二)查看证言的来历和内容,应当查明证言是原始获得仍是风闻的证言,证言的内容是否入情入理,没有对立,契合客观实践。对证言中不合情理、有对立的内容,应当向证人作进一步问询;
(三)查看证人感知案子现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应当查明间隔的远近、光线的明暗、风力的巨细、声响的轻重等自然条件是否影响证人正确感知案子现实。假如发现疑点,应当再行问询或深化有关场所核对;
(四)查看证人的感知、回忆和表述才干,证人感知事物的才干凹凸、回忆力好不好、表达才干强不强、思想办法是否片面片面、发案时精力紧张或涣散等都会影响证人正确地感知、回忆、表达客观现实。必要时能够对证人的作证才干进行判定,能够让证人辨认、对质或进行侦办试验等,以便对证人证言作出正确的判别;
(五)查看证人是否遭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应当查明证人供给证言时有无思想顾虑或外界压力、有无遭到别人的指使、收购或许要挟、诱惑、诈骗,办案人员有无选用要挟、诱惑、诈骗、暗示等不合法的办法获得证人证言,证言笔录是否完好,有无证人签名或盖章;
(六)查看证人证言与其他依据是否协调一起,实在的证人证言与案内的其他依据应当是一起的,不对立的,假如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依据有对立,应当仔细剖析、核对是证人证言实在,仍是其他依据实在;
(七)依据年少证人的年纪和智力发育程度,查看年少证人证言的内容和所运用的言语是否与之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证人的猜想、评论性、揣度性的证言,不能作为依据运用,但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判别的现实在外。
正处于显着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许精力药物麻醉状况的证人所供给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以暴力、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获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一名问询人员获得的证人证言,应当结合其他依据归纳查看判别,决议是否选用。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问询证人没有单个进行获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并签名、盖章或捺印的证言;
(三)问询人员违背逃避准则获得的证言;
(四)未成年人所作与其年纪和智力状况显着不适当的证言。
第二十六条 证人证言的办法要件有下列瑕疵,经过选用补救办法能够补偿或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没有填写问询人、记载人、法定代理人名字或问询的起止时刻、地址的;
(二)问询证人的时刻、地址不契合规矩的;
(三)问询笔录没有记载奉告证人应当照实供给证言和有意作伪证的或藏匿罪证要负法令责任内容的;
(四)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刻段内,问询人员一起或穿插问询不同证人的。
3、被害人陈说
第二十七条 被害人陈说适用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辅导定见。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二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讯问被告人的侦办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拘押的被告人是否在拘押安排内进行;讯问被告人是否单个进行;
(二)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刻和讯问地址;
初次讯问时是否奉告被告人申请逃避、延聘律师等诉讼权力;被告人是否阅看并签名、盖章或捺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
(三)讯问被告人是否全面、详尽,对被告人的违法动机、作案进程及细节、一起违法中的详细分工和各同案人的效果以及归案状况、检举揭露等情节是否进行了讯问;
(四)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供给了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其监护人是否在场;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自愿,有无遭到其他一起违法人的要挟、诱惑,或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或别人的指使等景象,必要时能够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查看记载;
(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起,有无重复以及呈现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悉数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搜集到案;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阐明;
(七)关于一起违法案子,在被告人供述逐一进行查看判别的根底上,还应当查看各个被告人对同一现实状况的供述是否一起,有无对立。假如一起,还要查看他们之间有无串供、勾通、通谋的或许。假如发现供述的内容前后纷歧,彼此对立,口供之间纷歧起,应当仔细剖析,找出原因,经过查询、对质、判定、试验等办法进一步查看,加以解决;
(八)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契合案情和常理,有无对立。
第二十九条 选用刑讯、要挟、诱惑、诈骗、较长时刻冻、饿、晒、烤、服用药物、催眠,或其他使人在肉体上剧烈苦楚、精力上发生高度苦楚或损失认识、毅力的办法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十条 只要一名侦办人员讯问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结合其他依据严厉查看,决议是否选用。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没有经被告人核对并签名、盖章或捺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应当供给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许翻译人员而未供给的;
(三)违背逃避规矩的。
第三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过选用补救办法能够补偿或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没有填写讯问人、记载人、法定代理人名字或讯问的起止时刻的;
(二)笔录填写的讯问时刻、地址不契合规矩的;
(三)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四)讯问笔录没有记载奉告诉讼权力内容的;
(五)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刻段内由同一讯问人员穿插讯问不同的被告人所获得的供述和辩解;
(六)讯问笔录中没有经过被告人承认或许没有被告人捺印的修正部分。
第三十二条 应当把被告人供述同案子中的其他依据联络起来,加以比对印证,进行归纳剖析,用以定案的口供有必要与其他依据能够彼此印证,彼此一起,假如存在对立,应当剖析原因,进一步查验核实后,再作定论。
被告人庭前屡次供述一起,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阐明翻供理由或许其辩解与全案依据相对立,而庭前供述与其他依据能够彼此印证的,能够选用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口供重复,但庭审中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依据能够印证的,能够选用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口供重复,庭审中翻供的,且无其他依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选用庭前供述。
5、判定定见
第三十三条 对判定定见侧重查看以下方面:
(一)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的资历和条件,即:是否归于被指使或许延聘的具有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对人身损伤进行从头判定和对精力病进行医学判定的安排是否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判定人是否具有法定的逃避景象;
(二)判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承受判定的委托书,是否经过复核;
(三)检材的来历、获得、保管是否合法,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足够、牢靠;
(四)判定的办法是否科学,判定陈说是否有剖析证明的进程,论据是否充沛,解说是否合理,论据和定论有无对立;判定定见是清晰、必定、具有仅有性;
(五)判定定见的办法要件是否齐备,是否注明提起判定的事由、安排、时刻和作出判定定见的时刻,并由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复核人签名盖章;
(六)判定是否及时进行;
(七)判定定见与案内其他依据是否有对立;尸身查验判定定见与尸身查验笔录及相片是否存在对立;
(八)判定人是否遭到外界的搅扰影响;
(九)判定定见是否依法及时奉告相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判定定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要时能够进行补偿判定、从头判定:
(一)判定人不契合法定的资历和条件,判定人少于二人,判定人不具有法定的专业技术和职称,判定人违背逃避规矩的;
(二)判定程序显着违背法规规矩的,判定不在有用时刻内进行的;
(三)判定办法有过错的;
(四)剖析判别没有科学依据的;
(五)违背有关判定标准的;
(六)判定定见与证明目标没有相关的;
(七)判定目标与送检资料、样本纷歧起的;
(八)送检资料、样本来历不明的;
(九)不是针对现实作出剖析判别的;
(十)判定定见与其他查验现实的依据之间存在对立的;
(十一)其他景象。
对判定定见有疑问时,应当告诉判定人出庭作证或由其出具相关阐明,也能够指使或许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许判定安排,对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偿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6、勘验、查看笔录
第三十五条 对勘验、查看笔录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勘验、查看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造是否契合法令的要求。包含:
(1)勘验、查看人员是否具有勘验查看的主体资历,是否少于二人,是否存在法定的逃避事由;
(2)勘验、查看时有无与案子无利害联络的见证人在场;
(3)勘验、查看、搜寻笔录是否为当场制造,是否为原始记载;假如是复印件,是否附有原始记载;
(4)勘验查看人员和见证人是否核对笔录并签名或盖章;修正部分是否经过勘验查看人员和见证人一起承认。
(二)勘验查看的内容是否契合客观实践。包含:
(1)是否精确记载了提起勘查的事由、勘查的时刻、地址、在场人员等状况;
(2)是否精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身等的方位、特征等详细状况以及勘验、查看、搜寻的办法和进程;
(3)记载的物品、痕迹、书证等的特征与什物是否契合;
(4)笔录的内容是否完好,有无遗失;对死者衣服的裂口、尸身的皮肤外表、内脏器官、肌肉安排、创伤巨细和形状等是否进行了详尽的解剖、查验;
(5)文字记载与绘图、录像、相片是否相符;固定依据的办法、办法是否科学、标准;
(6)文字、数字表述是否切当。
(三)勘验、查看目标是否实在。包含:
(1)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损坏或假造,是否是原始现场;
(2)人身的特征、损伤状况、生理状况有无假装或改动;
(3)作案工具与被害人的创伤、伤情有无进行比对;
(4)屡次或补偿进行勘验、查看的,前后勘验、查看的状况是否有对立,是否阐明晰再次勘验、查看的原因;
(5)勘验查看笔录中记载的状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说、判定定见等其他依据是否存在对立,笔录有无篡改或假造;
(6)勘验查看人员、见证人是否对勘验查看的状况严厉保密。
第三十六条 查看案子的时分,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查看,以为需求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也能够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与,必要时也能够延聘专门技术人员参与。
第三十七条 下列勘验查看笔录,应当结合其他依据严厉查看,决议是否选用:
(一)没有见证人的;
(二)勘验查看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
(三)勘验查看人员违背逃避规矩的;
(四)没有参与勘验查看的人员制造的勘验查看笔录。
7、视听资料
第三十八条 对视听资料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来历是否合法,制造进程中有无遭到要挟、诱惑等违背法令和有关规矩的景象;
(二)是否载明制造人或持有人的身份、制造的时刻、地址和条件以及制造办法,制造视听资料的机器、设备是否正常,技术水平是否先进;
(三) 是否为原件,有无仿制及仿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仿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造进程和原件寄存地址的阐明,是否有制造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四)内容和制造进程是否实在,有无经过编排、添加、修改、修改等假造、变造景象;
(五)内容为案子现实有无相关性。
第三十九条 对视听资料自身及其所载内容存在置疑时,应当进行判定。
第四十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其他依据进行归纳查看判别。侧重查看视听资料反映的案子现实与其他依据所证明的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对立。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视听资料经查看或判定无法承仔细伪的;
(二)对视听资料的制造、获得的时刻、地址、办法等有贰言,不能作出合理解说或供给必要证明的。
8、其他
第四十二条 关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流、网上聊天记载、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依据,应当首要查看以下内容:
(一)该电子依据的磁盘、光盘等载体是否与打印件同时提交;
(二)是否载明该电子依据构成的时刻、地址、目标、制造人、制造进程及设备状况等;
(三)制造、贮存、传递、获得、搜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造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盖章;
(四)内容是否实在,有无取舍、凑集、篡改、添加等假造、变造景象。
第四十三条 对有疑问的电子依据,必要时应当对其真伪进行判定。
第四十四条 辨认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结合其他依据严厉查看,不能扫除虚伪或许的,辨认成果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办人员掌管下进行或掌管辨认的侦办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目标,或没有向辨认人详细问询辨认目标的详细特征的;
(三)辨认没有单个进行的;
(四)辨认目标没有稠浊在其他目标中,或辨认目标数量不合法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显着暗示或显着有指认嫌疑的;
(六)对辨认经过和成果没有制造专门的标准的辨认笔录,或辨认笔录没有侦办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的。
第四十五条 辨认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要求侦办机关补查或作出阐明:
(一)应当安排辨认而未安排的;
(二)辨认记载过于简略,只要成果没有进程,不能指出辨认目标差异于其他目标的特征的;
(三)檀卷中没有被辨认目标的相片,无法得悉辨认的实在状况的。
四、依据的归纳查看和运用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案子的详细状况,从各依据与待证现实的相关程度、各依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对依据的证明力进行查看判别。
依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络,一起指向同一待证现实,且能合理扫除依据之间对立的,才干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归纳案子悉数依据加以剖析判别,以为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并扫除悉数合理置疑,按照法令承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
依据的确、充沛是指:
(一)判定承认的违法现实及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均有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依据均现已法定程序查验现实;
(三)依据与案子现实之间,依据与依据之间没有对立,或许对立得以合理扫除;
(四)一起违法中,各被告人的行为、效果及罪责现已查清;
(五)依据依据揣度案子现实的进程契合逻辑规矩,由依据得出的定论仅有,完全扫除了其他或许性;
(六)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案子应当做到从重、从宽处分的情节均已查清,而且扫除从宽处分的或许性。
第四十八条 对承认案子重要现实的要害依据,应当一证一质。
当庭认证,应当侧重对依据的合法性、相关性进行承认。
法庭应当结合全案依据,归纳判别依据的证明力。对证明力的承认,能够在开庭后合议时进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承以为依据不足:
(一)违法构成要件现实缺少必要依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科罪的依据不的确,存在疑问,无法查清的;
(三)依据依据不能得出仅有定论,具有其他或许性的;
(四)科罪依据的确、充沛,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依据存在短缺或瑕疵的。
第五十条 没有直接依据证明违法行为系被告人施行,但假如直接依据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承认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现已查验现实;
(二)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现已构成完好的证明系统;
(三)据在定案的直接依据之间彼此印证,不存在无法扫除的对立和无法解说的疑问;
(四)依据直接依据得出的定论是仅有的,足以扫除其他或许性;
(五)运用直接依据进行的推理契合逻辑。
依据直接依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应当特别稳重。
第五十一条 侦办机关按照有关规矩选用隐秘侦办办法所搜集的依据、书证及其他依据资料,经法庭查验现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在法庭审理进程中提出其遭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应供给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人员、时刻、地址。法庭经查看以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由检察机关经过提交讯问笔录、录音录像或许其他依据,以及经过告诉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等办法,对依据获得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对不能扫除违背法令和有关规矩取证或许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过不合法言词依据获取的依据、书证,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的详细状况,归纳判别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审判人员关于有下列景象的依据应当仔细查看,依据详细状况别离处理:
(一)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说,应当归纳案子悉数依据判别真伪。被告人屡次供述之间、证人的屡次证言之间以及被害人屡次陈说之间存在对立的,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有其他补强依据的,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二)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子现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必定困难,但以为没有损失正承认知、正确表达才干的,其所作的陈说、证言和供述,有其他补强依据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与被告人有亲属联络或其他密切联络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晦气的证言,有其他依据补强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榜首部分 关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
榜首条 被告人的实在身份是承认违法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由谁施行的重要根底,是确保刑事案子质量的首要关口。查看被告人身份应侧重查看下列内容:
(一)檀卷中有无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是否附有被告人的相片;
(三)被告人自己或其相片(全身照)是否经过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案人或其他了解被告人的人员辨认;
(四)被告人供述的身份状况是否与户籍资料相符;
(五)被告人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年满十六周岁或十四周岁。
第二条 查看被告人施行违法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要以合法的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贰言,并有出世证明文件、人口普查挂号、无利害联络人的证言等依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承认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世证明文件的,应当依据人口普查挂号、无利害联络人的证言,结合其他相关依据为依据归纳进行判别,必要时能够对被告人进行骨龄判定。
没有充沛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被指控的违法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的确无法查明的,应当承认其未满十八周岁。
对辩方提出的未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的理据无法扫除的,承认其年纪要特别稳重,科罪处刑要留有余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身份状况没有依据证明、无法查实,按被告人自报承认的,应在案子审理陈说中予以阐明。
第四条 关于有被害人逝世的刑事案子,应当侧重查看被害人身份中的下列内容:
(一)檀卷中有无被害人的户籍资料;
(二)被害人的户籍资猜中是否附有被害人的相片;
(三)被害人的近亲属、其他了解被害人的人员以及被告人辨认的是被害人的尸身仍是尸身相片;
(四)经过辨认尸身无法承认被害人身份的,是否作过DNA判定;
(五)被害人的尸身因糜烂、被肢解、被燃烧、被腐蚀、被动物撕咬等,导致难以辨认的,是否作过DNA判定;
(六)关于只要被害人骸骨的,是否作过DNA判定,是否将被害人的颅骨与生前相片的头像进行重合试验;
(七)关于只要少数人体安排块、人体血迹而无法找到被害人尸身的,是否对该安排块、血迹作过DNA判定,是否能够扫除为被害人的兄弟姐妹所留;
(八)关于无名尸身,公安机关有无发布寻查布告。
第五条 被害人的身份无法查清或许无法找到被害人尸身的,应当在案子审理陈说中予以阐明。
第二部分关于案子的侦破、揭露状况
第六条 案子的侦破、揭露资料是查明案子来历的重要依据,关于查看判别案子的实在性、客观性具有重要含义。应当侧重查看破案陈说的下列内容:
(一)案子的来历;
(二)侦办办法;
(三)承认违法嫌疑人的依据;
(四)有无特情、线人参与破案;
(五)违法嫌疑人藏匿处的头绪来历;
(六)捕获违法嫌疑人的时刻、地址;
(七)假如属一起违法的,违法嫌疑人是否有帮忙捕获同案人的景象;
(八)其他构成自首、建功的景象;
(九)侦办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资料是否附有出具该阐明资料单位的办案人或案子知情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对破案经过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办机关补偿阐明。
对侦办机关、检察机关补偿的阐明资料,经查看以为契合案情或有其他依据相印证的,能够选用。
第八条 在死刑案子中,人民法院应当查看侦办申述阶段反映出的该移交的重要依据是否悉数依法移交。
第三部分关于违法现实
第九条 查明违法现实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应当侧重查明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法现实,是否存在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迫避险等不归于违法的状况;
(二)违法人是谁,归于一起违法的,应查明一起违法人各自的效果和方位,差异主、从犯;
(三)是故意违法仍是过失违法,关于指使别人施行的故意违法,应查明主使的被告人片面授意的详细内容和规模,即主使人是否要求将被害人打死、打致重伤或轻伤;施行违法的被告人是否有施行过限的行为;
(四)是有预谋的违法仍是暂时起意的违法,被害人有无差错,是否归于激情违法;
(五)是否存在违法未遂、违法间断的景象;
(六)违法的原因是否归于婚姻家庭对立、乡村邻里纠纷等民间对立以及工友、搭档因作业对立引起的;
(七)毒品一起违法案子中,应当查明各被告人参与施行毒品违法的品种、数量;不能只查明毒品违法经过,而不对各被告人应承当刑事责任的毒品品种、数量进行详细承认。关于判处死刑的案子,还应查明毒品纯度;
(八)被告人是否具有率直、自首、建功、家族代为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族的体谅、累犯、再犯的情节;
(九)一案有两宗以上违法现实的,应在分述违法现实和依据之后,对全案违法现实进行总述,列明每个被告人的详细罪责。
第四部分关于依据
一、一般规矩
第十条 承认案子现实有必要以依据为依据。
第十一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厉遵守法定程序,客观、全面地查看、核实和承认依据。
第十二条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查询程序,具有相关性、合法性和实在性的依据,才干作为科罪的依据。
二、二审开庭审理刑事案子依据的庭前交流
第十三条 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案子,控、辩两边预备在法庭上出示的依据有必要于开庭条件交合议庭,由合议庭于开庭前送达对方。
第十四条 抗诉案子,上级检察机关作出支撑抗诉的决议,可是改动下级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罪名、量刑的,合议庭应于开庭前将相关支撑抗诉定见书送达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三、依据的查看判别
1、依据、书证
第十五条 对依据、书证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依据、书证是原物,仍是原物的相片、录像或仿制品;不能供给依据原物的原因是否契合法令规矩,即依据的确是不方便移动、易腐烂蜕变而不易保存,或许是依法应返还被害人,或因保密作业需求不能调取的,或因法令规矩不宜随案移交而应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按照国家有关规矩别离移交主管部门处理或许毁掉的物品;
(二)制造依据、书证相片、录像、仿制品是否契合法令规矩的条件,即制造人不得少于二人;应一起制造文字阐明,该阐明应清晰制造依据相片等的原因、制造进程、制造人、原物寄存何处等问题,并由侦办人员、制造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依据、书证的来历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能够阐明依据搜集提取地址、搜集提取办法、包装保管办法、保管地址等状况的记载;由侦办机关获得的依据,是否有搜寻证和扣押物品清单;
(四)关于现场留传的与违法有关的具有同一承认查验判定条件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依据据、痕迹、物品,是否经过DNA判定、指纹判定等刑事科学技术判定办法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承认;
(五)关于涉案的手机、银行卡等品种物,是否有手机串号、银行卡号、银行卡挂号名字等依据,以证明手机、银行卡等品种物的仅有悉数人或运用人;
(六)依据、书证的外形、特点等特征,是否因时刻、条件的改动等褪色、变色、变形、残缺、蜕变等;在搜集、保管、判定进程中是否遭到损坏或许改动;
(七)依据、书证是否交由被害人、证人、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等有关人员辨认、进行科学技术判定。
(八)与案子现实有相关的依据、书证是否全面搜集。
第十六条 对在勘验、查看、搜寻中发现与案子现实或许有相关的血迹、脚印、笔迹、指纹、毛发、体液、人体安排等痕迹和物品应当请侦办机关依法补偿搜集、调取或许作出合理的阐明。
第十七条 据以定案的依据应当是原物。依据的相片、录像、模型或仿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经判定为实在的,或以其他办法确能证明其实在的,具有与原物平等的证明力。原物的相片、录像、模型或仿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八条 违背法令和有关规矩获得的依据、书证,应依据取证行为违法的程度和案子的详细状况,决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第十九条 经勘验、查看、搜寻、扣押获得的依据、书证,未附有勘验、查看笔录、搜寻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不能判别依据、书证来历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条 依据、书证的搜集办法和程序在办法要件上存在下列瑕疵,经过选用补救办法能够补偿或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搜集调取的依据、书证,在勘验、查看笔录、搜寻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上没有侦办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物品特征、数量、质量、称号等注明不详的;
(二)搜集调取依据相片、录像、模型或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没有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仿制时刻、被搜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依据相片、录像、模型或仿制品,书证的副本、仿制件没有制造人关于制造进程及原物、原件寄存于何处的阐明或许签名的;
(四)书证有更改或许更改痕迹的。
第二十一条 书证、依据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证人加以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判定。
对依据、书证的来历及搜集进程有贰言,应当要求举证方予以阐明,未作出合理解说或供给必要证明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保管、判定不妥导致依据、书证改动原有性状或灭失,不能证明案子现实的,该依据、书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人证言
第二十三条 对证人证言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查看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络,应当查明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联络或特殊联络,证人是否存在作伪证的或许;
(二)查看证言的来历和内容,应当查明证言是原始获得仍是风闻的证言,证言的内容是否入情入理,没有对立,契合客观实践。对证言中不合情理、有对立的内容,应当向证人作进一步问询;
(三)查看证人感知案子现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应当查明间隔的远近、光线的明暗、风力的巨细、声响的轻重等自然条件是否影响证人正确感知案子现实。假如发现疑点,应当再行问询或深化有关场所核对;
(四)查看证人的感知、回忆和表述才干,证人感知事物的才干凹凸、回忆力好不好、表达才干强不强、思想办法是否片面片面、发案时精力紧张或涣散等都会影响证人正确地感知、回忆、表达客观现实。必要时能够对证人的作证才干进行判定,能够让证人辨认、对质或进行侦办试验等,以便对证人证言作出正确的判别;
(五)查看证人是否遭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应当查明证人供给证言时有无思想顾虑或外界压力、有无遭到别人的指使、收购或许要挟、诱惑、诈骗,办案人员有无选用要挟、诱惑、诈骗、暗示等不合法的办法获得证人证言,证言笔录是否完好,有无证人签名或盖章;
(六)查看证人证言与其他依据是否协调一起,实在的证人证言与案内的其他依据应当是一起的,不对立的,假如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依据有对立,应当仔细剖析、核对是证人证言实在,仍是其他依据实在;
(七)依据年少证人的年纪和智力发育程度,查看年少证人证言的内容和所运用的言语是否与之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证人的猜想、评论性、揣度性的证言,不能作为依据运用,但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判别的现实在外。
正处于显着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许精力药物麻醉状况的证人所供给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以暴力、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获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一名问询人员获得的证人证言,应当结合其他依据归纳查看判别,决议是否选用。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问询证人没有单个进行获得的证言;
(二)没有经证人核对并签名、盖章或捺印的证言;
(三)问询人员违背逃避准则获得的证言;
(四)未成年人所作与其年纪和智力状况显着不适当的证言。
第二十六条 证人证言的办法要件有下列瑕疵,经过选用补救办法能够补偿或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没有填写问询人、记载人、法定代理人名字或问询的起止时刻、地址的;
(二)问询证人的时刻、地址不契合规矩的;
(三)问询笔录没有记载奉告证人应当照实供给证言和有意作伪证的或藏匿罪证要负法令责任内容的;
(四)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刻段内,问询人员一起或穿插问询不同证人的。
3、被害人陈说
第二十七条 被害人陈说适用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辅导定见。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二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讯问被告人的侦办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拘押的被告人是否在拘押安排内进行;讯问被告人是否单个进行;
(二)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刻和讯问地址;
初次讯问时是否奉告被告人申请逃避、延聘律师等诉讼权力;被告人是否阅看并签名、盖章或捺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
(三)讯问被告人是否全面、详尽,对被告人的违法动机、作案进程及细节、一起违法中的详细分工和各同案人的效果以及归案状况、检举揭露等情节是否进行了讯问;
(四)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供给了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其监护人是否在场;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自愿,有无遭到其他一起违法人的要挟、诱惑,或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或别人的指使等景象,必要时能够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查看记载;
(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起,有无重复以及呈现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悉数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搜集到案;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阐明;
(七)关于一起违法案子,在被告人供述逐一进行查看判别的根底上,还应当查看各个被告人对同一现实状况的供述是否一起,有无对立。假如一起,还要查看他们之间有无串供、勾通、通谋的或许。假如发现供述的内容前后纷歧,彼此对立,口供之间纷歧起,应当仔细剖析,找出原因,经过查询、对质、判定、试验等办法进一步查看,加以解决;
(八)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契合案情和常理,有无对立。
第二十九条 选用刑讯、要挟、诱惑、诈骗、较长时刻冻、饿、晒、烤、服用药物、催眠,或其他使人在肉体上剧烈苦楚、精力上发生高度苦楚或损失认识、毅力的办法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十条 只要一名侦办人员讯问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结合其他依据严厉查看,决议是否选用。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没有经被告人核对并签名、盖章或捺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应当供给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许翻译人员而未供给的;
(三)违背逃避规矩的。
第三十一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过选用补救办法能够补偿或作出合理解说的,能够选用:
(一)没有填写讯问人、记载人、法定代理人名字或讯问的起止时刻的;
(二)笔录填写的讯问时刻、地址不契合规矩的;
(三)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四)讯问笔录没有记载奉告诉讼权力内容的;
(五)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刻段内由同一讯问人员穿插讯问不同的被告人所获得的供述和辩解;
(六)讯问笔录中没有经过被告人承认或许没有被告人捺印的修正部分。
第三十二条 应当把被告人供述同案子中的其他依据联络起来,加以比对印证,进行归纳剖析,用以定案的口供有必要与其他依据能够彼此印证,彼此一起,假如存在对立,应当剖析原因,进一步查验核实后,再作定论。
被告人庭前屡次供述一起,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阐明翻供理由或许其辩解与全案依据相对立,而庭前供述与其他依据能够彼此印证的,能够选用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口供重复,但庭审中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依据能够印证的,能够选用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口供重复,庭审中翻供的,且无其他依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选用庭前供述。
5、判定定见
第三十三条 对判定定见侧重查看以下方面:
(一)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的资历和条件,即:是否归于被指使或许延聘的具有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对人身损伤进行从头判定和对精力病进行医学判定的安排是否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判定人是否具有法定的逃避景象;
(二)判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承受判定的委托书,是否经过复核;
(三)检材的来历、获得、保管是否合法,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足够、牢靠;
(四)判定的办法是否科学,判定陈说是否有剖析证明的进程,论据是否充沛,解说是否合理,论据和定论有无对立;判定定见是清晰、必定、具有仅有性;
(五)判定定见的办法要件是否齐备,是否注明提起判定的事由、安排、时刻和作出判定定见的时刻,并由判定安排和判定人、复核人签名盖章;
(六)判定是否及时进行;
(七)判定定见与案内其他依据是否有对立;尸身查验判定定见与尸身查验笔录及相片是否存在对立;
(八)判定人是否遭到外界的搅扰影响;
(九)判定定见是否依法及时奉告相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判定定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要时能够进行补偿判定、从头判定:
(一)判定人不契合法定的资历和条件,判定人少于二人,判定人不具有法定的专业技术和职称,判定人违背逃避规矩的;
(二)判定程序显着违背法规规矩的,判定不在有用时刻内进行的;
(三)判定办法有过错的;
(四)剖析判别没有科学依据的;
(五)违背有关判定标准的;
(六)判定定见与证明目标没有相关的;
(七)判定目标与送检资料、样本纷歧起的;
(八)送检资料、样本来历不明的;
(九)不是针对现实作出剖析判别的;
(十)判定定见与其他查验现实的依据之间存在对立的;
(十一)其他景象。
对判定定见有疑问时,应当告诉判定人出庭作证或由其出具相关阐明,也能够指使或许延聘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许判定安排,对案子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偿判定或许从头判定。
6、勘验、查看笔录
第三十五条 对勘验、查看笔录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勘验、查看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造是否契合法令的要求。包含:
(1)勘验、查看人员是否具有勘验查看的主体资历,是否少于二人,是否存在法定的逃避事由;
(2)勘验、查看时有无与案子无利害联络的见证人在场;
(3)勘验、查看、搜寻笔录是否为当场制造,是否为原始记载;假如是复印件,是否附有原始记载;
(4)勘验查看人员和见证人是否核对笔录并签名或盖章;修正部分是否经过勘验查看人员和见证人一起承认。
(二)勘验查看的内容是否契合客观实践。包含:
(1)是否精确记载了提起勘查的事由、勘查的时刻、地址、在场人员等状况;
(2)是否精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身等的方位、特征等详细状况以及勘验、查看、搜寻的办法和进程;
(3)记载的物品、痕迹、书证等的特征与什物是否契合;
(4)笔录的内容是否完好,有无遗失;对死者衣服的裂口、尸身的皮肤外表、内脏器官、肌肉安排、创伤巨细和形状等是否进行了详尽的解剖、查验;
(5)文字记载与绘图、录像、相片是否相符;固定依据的办法、办法是否科学、标准;
(6)文字、数字表述是否切当。
(三)勘验、查看目标是否实在。包含:
(1)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损坏或假造,是否是原始现场;
(2)人身的特征、损伤状况、生理状况有无假装或改动;
(3)作案工具与被害人的创伤、伤情有无进行比对;
(4)屡次或补偿进行勘验、查看的,前后勘验、查看的状况是否有对立,是否阐明晰再次勘验、查看的原因;
(5)勘验查看笔录中记载的状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说、判定定见等其他依据是否存在对立,笔录有无篡改或假造;
(6)勘验查看人员、见证人是否对勘验查看的状况严厉保密。
第三十六条 查看案子的时分,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查看,以为需求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也能够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与,必要时也能够延聘专门技术人员参与。
第三十七条 下列勘验查看笔录,应当结合其他依据严厉查看,决议是否选用:
(一)没有见证人的;
(二)勘验查看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
(三)勘验查看人员违背逃避规矩的;
(四)没有参与勘验查看的人员制造的勘验查看笔录。
7、视听资料
第三十八条 对视听资料侧重查看以下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来历是否合法,制造进程中有无遭到要挟、诱惑等违背法令和有关规矩的景象;
(二)是否载明制造人或持有人的身份、制造的时刻、地址和条件以及制造办法,制造视听资料的机器、设备是否正常,技术水平是否先进;
(三) 是否为原件,有无仿制及仿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仿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造进程和原件寄存地址的阐明,是否有制造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四)内容和制造进程是否实在,有无经过编排、添加、修改、修改等假造、变造景象;
(五)内容为案子现实有无相关性。
第三十九条 对视听资料自身及其所载内容存在置疑时,应当进行判定。
第四十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其他依据进行归纳查看判别。侧重查看视听资料反映的案子现实与其他依据所证明的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对立。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视听资料经查看或判定无法承仔细伪的;
(二)对视听资料的制造、获得的时刻、地址、办法等有贰言,不能作出合理解说或供给必要证明的。
8、其他
第四十二条 关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流、网上聊天记载、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依据,应当首要查看以下内容:
(一)该电子依据的磁盘、光盘等载体是否与打印件同时提交;
(二)是否载明该电子依据构成的时刻、地址、目标、制造人、制造进程及设备状况等;
(三)制造、贮存、传递、获得、搜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造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盖章;
(四)内容是否实在,有无取舍、凑集、篡改、添加等假造、变造景象。
第四十三条 对有疑问的电子依据,必要时应当对其真伪进行判定。
第四十四条 辨认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结合其他依据严厉查看,不能扫除虚伪或许的,辨认成果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办人员掌管下进行或掌管辨认的侦办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目标,或没有向辨认人详细问询辨认目标的详细特征的;
(三)辨认没有单个进行的;
(四)辨认目标没有稠浊在其他目标中,或辨认目标数量不合法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显着暗示或显着有指认嫌疑的;
(六)对辨认经过和成果没有制造专门的标准的辨认笔录,或辨认笔录没有侦办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的。
第四十五条 辨认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要求侦办机关补查或作出阐明:
(一)应当安排辨认而未安排的;
(二)辨认记载过于简略,只要成果没有进程,不能指出辨认目标差异于其他目标的特征的;
(三)檀卷中没有被辨认目标的相片,无法得悉辨认的实在状况的。
四、依据的归纳查看和运用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案子的详细状况,从各依据与待证现实的相关程度、各依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对依据的证明力进行查看判别。
依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络,一起指向同一待证现实,且能合理扫除依据之间对立的,才干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归纳案子悉数依据加以剖析判别,以为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并扫除悉数合理置疑,按照法令承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
依据的确、充沛是指:
(一)判定承认的违法现实及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均有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依据均现已法定程序查验现实;
(三)依据与案子现实之间,依据与依据之间没有对立,或许对立得以合理扫除;
(四)一起违法中,各被告人的行为、效果及罪责现已查清;
(五)依据依据揣度案子现实的进程契合逻辑规矩,由依据得出的定论仅有,完全扫除了其他或许性;
(六)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案子应当做到从重、从宽处分的情节均已查清,而且扫除从宽处分的或许性。
第四十八条 对承认案子重要现实的要害依据,应当一证一质。
当庭认证,应当侧重对依据的合法性、相关性进行承认。
法庭应当结合全案依据,归纳判别依据的证明力。对证明力的承认,能够在开庭后合议时进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承以为依据不足:
(一)违法构成要件现实缺少必要依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科罪的依据不的确,存在疑问,无法查清的;
(三)依据依据不能得出仅有定论,具有其他或许性的;
(四)科罪依据的确、充沛,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依据存在短缺或瑕疵的。
第五十条 没有直接依据证明违法行为系被告人施行,但假如直接依据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承认被告人有罪:
(一)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现已查验现实;
(二)据以定案的直接依据现已构成完好的证明系统;
(三)据在定案的直接依据之间彼此印证,不存在无法扫除的对立和无法解说的疑问;
(四)依据直接依据得出的定论是仅有的,足以扫除其他或许性;
(五)运用直接依据进行的推理契合逻辑。
依据直接依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应当特别稳重。
第五十一条 侦办机关按照有关规矩选用隐秘侦办办法所搜集的依据、书证及其他依据资料,经法庭查验现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在法庭审理进程中提出其遭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应供给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人员、时刻、地址。法庭经查看以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由检察机关经过提交讯问笔录、录音录像或许其他依据,以及经过告诉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等办法,对依据获得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对不能扫除违背法令和有关规矩取证或许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过不合法言词依据获取的依据、书证,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的详细状况,归纳判别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审判人员关于有下列景象的依据应当仔细查看,依据详细状况别离处理:
(一)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说,应当归纳案子悉数依据判别真伪。被告人屡次供述之间、证人的屡次证言之间以及被害人屡次陈说之间存在对立的,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有其他补强依据的,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二)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在对案子现实的认知和表达上存在必定困难,但以为没有损失正承认知、正确表达才干的,其所作的陈说、证言和供述,有其他补强依据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与被告人有亲属联络或其他密切联络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或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晦气的证言,有其他依据补强的,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