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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承揽合同收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许担任人的变化而改变或许免除,也不得因团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许兼并而改变或许免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许担任人的变化而改变或许免除,也不得因团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许兼并而改变或许免除承揽合同的规则。
一、合同的改变是指合同建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正或许弥补。合同的免除是指合同建立后,当具有法令规则的合同免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的意思表明而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
关于合同改变和免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则,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改变或许免除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有时不行能对触及合同的一切的问题都做出明确规则;合同签定后,当事人在合同实行前或许实行过程中也会呈现一些新状况,需求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正、弥补或许免除合同。假如两边当事人就合同改变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改变后的内容就替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改变后的内容实行合同。假如当事人协议免除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承当合同免除的法令结果。
除当事人协议或许法令规则能够改变或许免除合同的以外,一方当事人不得私行改变和免除合同,不然便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当违约责任。因而,合同法明确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或许免除合同。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
二、按照本法的规则,发包方是团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许乡民小组。发包方在承揽合同收效后到实行结束之前,有可能发生承办人或许担任人变化的状况。如在某承揽合同中,作为发包方担任人的村委会主任换人。在实际生活中,曾呈现发包方以此为托言而改变或许免除合同,不实行合同的状况。
承揽合同是发包方与承揽方签定的。首要,承办人或许担任人仅仅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许代理人,并不等同于发包方。发包方对其担任人或许承办人的民事活动也应当承当民事责任,对他们签定的承揽合同应当担任实行。其次,承办人或许担任人的变化并不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改变,假如因而而改变或许免除合同,则损害了承揽方的合法权益。因而,发包方的承办人或许担任人的变化,对现已收效的承揽合同不构成影响,发包方不得因而而改变或许免除承揽合同,不然就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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