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是否须扣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1:31【案情】
2013年9月28日,陈某驾驭粤HTXXXX号小卡车赶往县城就事,途中因车速过快,不小心将盘龙撞伤,引发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陈某应对此次事端承当悉数职责,盘龙不承当事端职责。
盘龙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6805元、护理费2922元、住院膳食补助费444元、误工费5539元,其间,盘龙在乡村协作医疗保险中报销了医疗费人民币8530元。过后,陈某与盘龙就补偿事宜进行洽谈,但未达到一致意见。盘龙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补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合计人民币25710元。
【不合】
盘龙在乡村协作医疗保险中所报销的医疗费8530元是否应当从其该项诉讼请求(医疗费人民币16805元)中扣除?
第一种观念以为,盘龙的部分医疗费丢失已经在乡村协作医疗保险中得到报销补偿,故已报销的医疗费金额应当从其诉讼请求中相应扣减。
第二种观念以为,盘龙因陈某违规驾车受伤,不管盘龙是否在乡村协作医疗保险中报销部分医疗费,陈某都应当对盘龙因而次交通事端发生的一切合理医疗费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其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中,陈某违背交通安全驾驭车辆,形成盘龙受伤的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陈某应对此次事端承当悉数职责,盘龙不承当事端职责。可见,陈某对撞伤盘龙存在差错,有必要对其差错行为形成的结果承当相应民事补偿职责,即补偿盘龙因而次事端形成的悉数经济丢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
其二,盘龙虽然在乡村协作医疗保险中报销了该案部分医疗费,但这是根据盘龙自己投保了乡村协作医疗保险,盘龙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应得的收益。受害人的合同收益与侵权人的补偿职责归于两种天壤之别的法律联系,一种是民事合同联系,一种是侵权职责联系。因而,虽然盘龙已从乡村协作医疗保险中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但并不能因而减轻侵权人陈某的民事补偿职责,陈某仍须补偿盘龙的悉数医疗费丢失。
综上,笔者以为,盘龙在乡村协作医疗保险中所报销的部分医疗费是其所投保的保险合同的合理收益,不应当从盘龙的诉讼请求中扣减,故陈某应当对盘龙因本案形成的一切合理医疗费丢失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