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典当行的利息支出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7:11
【问题】
我是一家典当行,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典当行(公司)是否归于非银行金融组织?企业与其签定的告贷合同是否属印花税计征规模?企业付出的典当行(公司)利息答应全额税前扣除,仍是要参照同期银行利率?
【回答】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宣布《关于典当职业办理责任交代的告诉》(银发[2000]205号)的规则,为习惯我国经济和金融变革开展的需求,标准典当业的办理,国务院赞同对典当行监管体系进行变革,撤销典当行金融组织的资历,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职业作为一类特别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一致归口办理。在新的典当行办理方法出台前,各地一概暂停批阅典当组织。监管责任移送后,触及工商办理和公安特种职业办理的功能,仍分别由工商办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实行。不合法集资的典当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国务院《不合法金融组织和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撤销方法》予以确定和处理。
因而,典当行不归于非银行金融组织,典当行不是金融组织。
企业付出的典当行的利息是能够税前扣除的,要对比金融组织同类、同期告贷利率,不是参照银行同期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则,交税人在出产、运营期间,向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支出,依照实践发作数扣除;向非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支出,不高于依照金融组织同类、同期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向金融组织告贷利息支出,包含向稳妥企业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的告贷利息支出。依据银发[2000]205号的规则,典当行对错金融组织,所以要对比金融组织同类、同期告贷利率。
企业与典当行签定的告贷合同,不是企业与金融组织签定的告贷合同,所以应该是不交纳印花税的。但各地执行时未随银发[2000]205号的公布,而更改本来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组织的身份,依然有规则依照告贷合同交纳印花税的规则,例如辽地税行[1997]321号规则,典当行归于非银行性质的其他金融组织,并收取金融许可证,其给典当人开具的当票,归于以什物典当取得所需资金的“典当告贷”收据,应按告贷合同的规则贴花(典当金额缺乏2000元的不贴花)。执行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宜。
我是一家典当行,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典当行(公司)是否归于非银行金融组织?企业与其签定的告贷合同是否属印花税计征规模?企业付出的典当行(公司)利息答应全额税前扣除,仍是要参照同期银行利率?
【回答】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宣布《关于典当职业办理责任交代的告诉》(银发[2000]205号)的规则,为习惯我国经济和金融变革开展的需求,标准典当业的办理,国务院赞同对典当行监管体系进行变革,撤销典当行金融组织的资历,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职业作为一类特别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一致归口办理。在新的典当行办理方法出台前,各地一概暂停批阅典当组织。监管责任移送后,触及工商办理和公安特种职业办理的功能,仍分别由工商办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实行。不合法集资的典当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国务院《不合法金融组织和不合法金融业务活动撤销方法》予以确定和处理。
因而,典当行不归于非银行金融组织,典当行不是金融组织。
企业付出的典当行的利息是能够税前扣除的,要对比金融组织同类、同期告贷利率,不是参照银行同期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则,交税人在出产、运营期间,向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支出,依照实践发作数扣除;向非金融组织告贷的利息支出,不高于依照金融组织同类、同期告贷利率核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向金融组织告贷利息支出,包含向稳妥企业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的告贷利息支出。依据银发[2000]205号的规则,典当行对错金融组织,所以要对比金融组织同类、同期告贷利率。
企业与典当行签定的告贷合同,不是企业与金融组织签定的告贷合同,所以应该是不交纳印花税的。但各地执行时未随银发[2000]205号的公布,而更改本来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组织的身份,依然有规则依照告贷合同交纳印花税的规则,例如辽地税行[1997]321号规则,典当行归于非银行性质的其他金融组织,并收取金融许可证,其给典当人开具的当票,归于以什物典当取得所需资金的“典当告贷”收据,应按告贷合同的规则贴花(典当金额缺乏2000元的不贴花)。执行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