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4:37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分为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树立、运转及破产、闭幕和清算,均由《公司法》予以规范。能够说,我国公司法的公布,关于树立现代企业准则,完善企业法人准则,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严峻的积极效果。不行否定的是,跟着公司的很多呈现,实践中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露出出《公司法》的许多规则也有其先天缺少之处。比方,在实际中呈现了公司“脱壳运营”行为、出资缺少行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混淆的行为、运用公司躲避债款的行为等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显得束手无策。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诈骗与危害,为了保护买卖的安全,在母子公司联系未得到正常处理时,以及在一人公司的股东乱用股东操控位置的股东职责方面,“揭开公司面纱”准则的适用现已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广泛认可。可是,我国现有的法令结构内,在适用该准则上仍是一片空白,没有树立完好有用的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这一现象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令界专家学者的注重。笔者在本文中测验从公司承当有限职责存在的缺少下手,并学习国外的两个已发作的有代表性的事例,对该理论作一些探析。 一、有限职责准则的缺少。 与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相同,我国的公司法采纳有限职责说。依据法人的有限职责准则,在内部联系上,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对外,公司则以其悉数财物承当职责。法令之所以这样规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够革除出资者的顾忌和激起人们对出资的热心。可是,这样的规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运用公司法的缺少来钻法令空子。例如,一些公司运用对上市公司操控,把上市公司当作融资东西,然后以合法手法掩盖不合法意图,经过财物置换、收取管理费等手法,将上市公司掏空,以到达骗得广阔股民产业和银行财物的意图。再如,有的公司建立很多的“空壳”子公司,其意图便是运用这些子公司为母公司融资或担保。 如上所述,假如严守有限职责准则,就会使母公司各实体的法令职责与它们的经济联系相别离。实际上母公司或许为了全体的利益,过度运用其控股权,将子公司作为其推广商业方针的东西,或许对子公司赢利进行搬运,严峻危害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引入一种新的准则来堵住有限职责制的缝隙,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全体职责说。 与有限职责相对应,有些学者主张,母公司应对其悉数一切或受其操控的子公司的债款负职责,这或许经过署理的概念,即母公司把子公司作为其署理人,让母公司负职责,或许是在立法中规则,让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款负职责。这实际上是把母公司与子公司看作一个企业实体来追查职责。 在实践上,印度的博帕尔惨案中的原告就持有这种观念。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心邦首府博帕尔市的美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印度子公司)所属的工厂储存的甲基异氰酸盐的金属罐走漏,致使当地居民2000多人丧生,严峻受害者达3-4万人,其他受害受伤者达52万人。印度政府于1986年9月向印度法院提出诉讼,原告以为,这一毒气惨案的发作,作为母公司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负有不行推诿的职责。因为,博帕尔工厂是由母公司规划的,工厂的贮气设备规划太差,又没有装置它在美国的同类工厂装置的应急预警计算机体系。并且美国母公司不管当地子公司有关负责人的正告,而决议在博帕尔工厂很多储存这种只能少数储存的剧毒气体,使子公司无法回绝母公司的决议。因而,原告以为,印度子公司在运营活动中并不真实享有自主权,已失掉独立自主性。美国母公司和印度子公司实际上是构成了一个单一的经济体,母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的非契约性债款承当职责,由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构成的危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全体。 又如在阿根廷的CSLP案中,加拿大的德尔特克世界有限公司的阿根廷子公司CSLP本来就处于财政窘境中,但在母公司的指令和组织下,后来又将堕入财政窘境的两兄弟阿根廷子公司并入CSLP公司中,其意图是为了避免那两个公司的闭幕,但这种组织加重了CSLP公司的不稳定性,总算在一年后导致其宣告破产。因而,依照“全体职责说”的观念,母公司应承当子公司的债款职责。 可是,从现在国家实践来看,有限职责仍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般准则,除德国公司法有关于公司集团的特别规则外,现在很少国家有专门的公司集团法,因而,仅依其内部操控联系而彻底否定有限职责准则,是不为世界社会所承受的。所以说,持有“全体职责说”的人并不多。 三、“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也称为公司法品格之否定,是指在某些特别景象下,为了保护社会利益,保护别人合法权益不受危害,本着公平缓公平的准则,在特定的法令联系否定公司的品格,让公司背面的操控者(股东)实行法定或约好职责,或许承当公司应承当的法令职责。 “揭开公司面纱”是以传统的有限职责准则的某些破例为依据,追查母公司的职责。这种理论供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实体,仅在破例的状况下才可置两个公司分立的法令现实于不管。传统的有限职责的破例首要有下面几种:署理、法令方式的乱用、公司的出资缺少等等。美国作为最早创设公司法品格否定法理,并且也是该法理适用最广泛的国家。美国法院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时创设了两种测验规范:独立性测验和不公平测验。前者首要用来测验公司是否被股东当作一种能够不断改动的“自我”而无视其独立性;后者则首要测验公司的本钱是否足够,因为公司在缺少足够本钱的状况下从事运营极易导致危险发作。若公司不能经过这两种测验,就有或许被揭开公司的面纱。 在德国,公司法品格否定法理被称作“直索”职责。德国对公司法品格否定法理的适用一直十分严厉,尽管德国法院也以为:“资合公司的法人性质只要在其运用和整个法令准则的意图不违反的状况下才是值得保护和尊重”,但只要能依据相关法令处理问题,则法院很少去“揭开公司的面纱”。从总体上说,德国法院并不以为违背别离准则自身足以导致公司法品格否定的发作,他们还要求股东的行为一同违反了仁慈的习俗和诚笃信誉准则,法令才有必要否定公司品格,“直索”公司背面的分配股东的产业职责。 “揭开公司面纱”是针对股东乱用公司法品格而发生。只要那些积极参与公司运营决议计划,对公司严峻事件起决议效果的股东存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才有运用的必要。依据各国的司法判例,能够总结出“揭开公司面纱”准则首要用于以下景象: (一)运用公司形状以躲避债款。 公司在自身债台高筑状况下,为搬运产业、躲避债款,以其产业建立一个新的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然后原公司成为一个空壳,该行为也被称为“脱壳运营”行为。关于这种为躲避债款而建立的企业法人,法院能够依据状况否定其法人品格,以公司所树立的企业法人的产业偿付其债款。 (二)运用公司的独立品格以获取某种不合理利益。 (三)运用公司形状成为施行诈骗行为的东西,以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别人的合法权益。 (四)在一人公司中乱用股东位置。在严厉含义上或许本质含义上的一人公司中,假如呈现品格混淆、产业混淆、事务混淆以及股东乱用操控位置等景象,揭开公司独立品格的面纱,由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杰出的社会信誉是十分有利的。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混淆的行为。如一公司为特定意图树立另一公司,但其场所、人员、产业都来源于母公司,表现为机关混淆、产业混淆、财政混淆,因为二者的混淆与近似,买卖相对方误以为二者为同一主体,待债款发作后,才发现债款人仅是一个空壳公司,无力实行债款。 (六)运用“兄弟姊妹”公司危害别人利益。 (七)国有独资企业的政府过度干涉行为。 在以上诸种状况中,法院均可撕破法人面纱,绕开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保护,追查母公司作为股东的法令职责。 相关于有限职责准则而言,“揭开公司面纱”仅仅一个破例,只能在个别状况下在个案中予以适用。一同,“揭开公司面纱”打破了有限职责的准则,但这种打破是慎重的,是必要的,究竟公司准则的根基与精华在于有限职责准则,由法令赋予公司以品格,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款承当有限职责。因而,法人品格的否定不能普遍化,不然有限职责准则的社会效果将会消失或许削弱。并且,法人品格否定准则的适用过于广泛也有悖于法人准则的原意。因为法人品格否定准则的原意,在于补偿法人准则的缺少,避免法人准则的乱用,以此增强法人准则的功效,而不是否定或许削弱法人准则的效果。由此可见,“揭开公司面纱”表明晰法令这样一种倾向:法令既应充分肯定公司品格独立的价值,将保护公司的独立品格作为一般准则,鼓舞出资者在对公司债款不承当个人危险的前提下,斗胆地对公司投入必定的资金,又不能忍受法人的观念被用来损坏公共便当,或使不法合理化,或保护诈骗,或保护违法,将“揭开公司面纱”作为品格独立必要而有利的补偿,使二者构成调和的功用互补。 可见,“揭开公司面纱”准则的发生绝不是偶尔的,跟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构成,新公司方式的呈现,新问题的提出,以揭开公司面纱准则作为公司独立品格和有限职责准则的一种必要的补偿,已成为大多国家的一致。 四、将“揭开公司面纱”准则引入我国的含义及想象。 我国公司法选用的是严厉的有限职责和公司法人品格独立准则,加之我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着重法官只能引用成文法中的规则来审判案子,这种立法上及适用法上的绝对化,有利于保证出资者利益,极大推动了公司的开展,习惯了经济需求。但有限职责准则简单被用来躲避法令职责、进行诈骗行为,特别是我国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正在构建过程中,配套的法令准则还不健全和完善,问题尤为杰出。首要表现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多的“皮包公司”、公司的“脱壳运营”、运用“假破产”不合法抽逃资金等现象,导致咱们的市场经济诚信危机、买卖次序紊乱、债权人利益难以保证,终究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开展。便是在诉讼范畴,关于公司品格的乱用,因为没有相应的法令准则,而我国法官又不能象英美法系的法官那样在必定的范围内发明法令,只能受成文法自身的严厉约束,更显得束手无策,力不从心。这也是我国在公司法品格否定问题上既无老练的理论,又无较多审判经历的原因地点。 现在,现行公司法操作性不强方面的缺点越来越多地露出,学界关于公司法批改的呼声较高,司法实践也期待着一部愈加完善的公司法的出台。笔者以为,我国公司法将来批改时有必要引入“揭开公司面纱”这一理论,在法令中清晰规则答应否定公司法品格的景象,一方面使这一准则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能够避免法人品格否定准则的乱用。在当时无明文规则的立法的状况下,应鼓舞咱们的法官运用自己的裁判权,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将这一准则引入到裁判中。笔者主张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民法中的公平、诚笃信誉、公序良俗等准则为根底,以司法解释方式明文规则答应否定公司法品格的景象,而各地法院不得私行创设,以防乱用该准则,以此处理现在立法上的为难。 当然,怎么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准则,也即关于在何种场合下以何种条件作为确认适用公司法品格否定法理的一般准则,或许说何种状况下确认为公司品格独立准则的破例,能否拟定出统一规范等这些问题,既使是在创始该准则的美国仍属没有处理的且很扎手的问题。各国的判例之间、一国内部的判例之间也不一致,没有固定的形式,各国法院也没有建立清晰而固定的准则。法院的判定往往以公平、正义为规范,以法官的诚笃、正义感和自由心证为准则,来决议是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准则。但并不是说咱们对该准则莫衷一是,咱们能够学习英美的做法,象如咱们前文所说到的两个测验规范是应该能够认可的。 综上所述,为了补偿我国公司法的缺点,保护法令的公平,咱们有必要引入这种准则。但这一准则究竟植根生善于彻底不同的法令、文明土壤中之中,且其自身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老练,并且,至今我国国内司法中还没有一同适用该准则的经典事例。因而,怎么使之成为我国法令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我国所用,还需求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分的共同努力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