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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抵扣的会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0:3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告诉》(财税〔2012〕38号)规则,试点交税人应自履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制品、产制品(以下简称库存产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是由于试点交税人在履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额现已在销项税额中得到抵扣或许作为进项税额留抵等候抵扣,所以新的核定办法施行后,有必要将其转出,否则会形成进项税额重复抵扣。
例如,某农产品试点企业2012年6月购进农产品10000吨,收购本钱3600万元,获得进项税额468万元。假定该农产品当月悉数出售结束,就没有库存。假如当月只出售农产品5000吨,至新的核定办法施行时,还库存农产品5000吨,由于试点期间实施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假如不将现已核算过进项税额的试点期初库存农产品所含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形成进项税重复抵扣。那么,试点交税人在履行财税〔2012〕38号文件过程中,怎么核算期初库存产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将期初进项税额留抵悉数转出?仍是将期初库存产品账面本钱乘以扣除税率核算转出?现结合事例作如下剖析。
事例
某农产品加工企业首要从事食用油加工事务,主产品为食用植物油,副产品为饼粕(用于制作生化药品的药用质料),均为增值税应税产品。
2012年6月发作如下事务:
1.质料月初库存为零,本月购入质料10000吨。其间,购自交易企业8000吨,收购本钱5600万元,获得进项税额72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付出运费40万元;购自小规模交税人2000吨,收购本钱1580万元,获得普通发票。本月加工耗用质料8000吨,月末库存质料2000吨。
2.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月初库存为零。本月购入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本钱300万元,获得进项税额51万元。本月耗用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本钱220万元,月末库存燃料、动力等机物料资料80万元。
3.食用油和饼粕月初库存为2500吨,产品本钱1960万元。本月产出食用油、饼粕7680吨,出产本钱5969.44万元。其间,除耗用主质料及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外,还发作直接人工4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本月出售食用油、饼粕6000吨,月末库存食用油、饼粕4180吨。
管帐处理(单位:万元)
2012年6月
1.购自交易企业、小规模交税人的油料及运费
借:原资料——主质料(8000吨) 5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8
贷:银行存款 6328
借:原资料——主质料(运费) 3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0
贷:银行存款 40
借:原资料——主质料(2000吨) 1374.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5.40
贷:银行存款 1580。
2.购入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借:原资料——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银行存款 351。
3.出产加工食用油、饼粕
产品本钱=[(5600 1374.60 37.20)÷10000×8000] 220 40 100=5969.44(万元)。
借:库存产品——产制品(食用油、饼粕7680吨) 5969.44
贷:出产本钱——主质料(8000吨) 5609.44
——燃料、动力等机物料 220
——直接人工 40
制作费用(折旧费) 100。
2012年7月
1.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则,试点交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品、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则抵扣。根据规则,该企业2012年6月付出的运费40万元,应按现行规则抵扣进项税,不在试点期初库存质料进项税额的转出规模,在核算试点期初库存质料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根据其占农产品质料本钱的份额予以除掉。
运费占质料全体本钱的份额=37.20÷(5600 1374.60 37.20)×100%=0.53%。
相同,质料均匀增值税扣除率的核算亦不包含运费进项税额在内。
均匀增值税扣除率=[(5600×13%) 1374.6÷(1-13%)×13%]÷(5600 1374.6)×100%=13.38%。
试点期初库存质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600 1374.60 37.20)÷10000×2000] ×(1-0.53%)×13.38%=186.64(万元)。
借:原资料——主质料 186.6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6.64。
2.根据规则,农产品以外的货品、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属于试点进项税额的核定规模,试点期初库存的燃料、动力等机物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3.试点期初库存半制品、产制品中除农产品耗用外,还有非农产品耗用,如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耗用,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则,这类耗用也不属于试点进项税额的核定规模,核算试点期初库存半制品、产制品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合理的办法,将此类进项税额予以除掉。
假定2012年6月初库存产品产制品的农产品耗用率为94.03%,均匀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税率为13.67%;本月出产本钱的农产品耗用率= [5609.44×(1-0.53%)÷5969.44]×100%=93.47%,本月均匀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税率为13.38%。则:
试点期初库存产品产制品本钱=[(1960 5969.44)÷(2500 7680)] ×(2500 7680-6000)=3255.90(万元)。
试点期初库存产品产制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960×94.03%×13.67%) (5969.44×93.47%×13.38%)] ÷(1960 5969.44)×3255.90=409.99(万元)
借:原资料——主质料 409.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9.99。
留意事项
根据上述事例的剖析,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交税人在核算试点期初库存产品所含进项税额时,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试点期初库存产品所含进项税额的核算,不是简略地将留抵进项税额余额转出罢了。由于,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是不分抵扣项目归纳核算的,试点交税人的留抵进项税额余额中,除含有农产品进项税额外,还含有除农产品以外的货品、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则,除农产品以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则抵扣。所以,留抵进项税额中,所含的非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应作转出处理。别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额度及抵扣进展与试点期初库存产品的本钱没有直接关系,只与根据产品出售收入核算的销项税额严密相关,销项税额高,进项税抵扣就多,销项税额低,进项税抵扣就少。因而,留抵进项税额与试点期初库存产品的进项税额是不匹配的,不是试点期初库存产品所含进项税额的悉数。
第二,应重视差异“农产品耗用”与“非农产品耗用”,财税〔2012〕38号文件首要针对农产品的耗用进行进项税额核定试点,非农产品耗用不在试点规模。比方,质猜中独自付出的运费、入库前的收拾费用,半制品、产制品中的燃料、动力等机物料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耗用,直接人工等非物料耗费,这些耗用都属非农产品耗用,在核算试点期初库存产品所含进项税额时,应按合理的办法在产品本钱中予以除掉,不能直接将试点期初库存产品账面本钱乘以相关扣除税率来核算库存产品所含的进项税额。
第三,进项税额的获得是多样的,有的来源于一般交税人,有的来源于小规模交税人或农业出产者,进项税额的核算办法是不同的。不管用哪种单一的办法核算试点期初库存产品的进项税额,都是不精确的,应该按合理的办法核算出均匀扣除税率,相对来说最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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