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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法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0:56
就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公司股东退出方法包含股权转让(包含转让、公司回购、公司减资),公司清算(包含闭幕公司、破产清算、被兼并刊出等)两种途径。
一、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是最快捷的退出方法,假如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能够直接转让。假如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求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具有优先购买权。按照司法经历只需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妨碍。
2、公司回购退出股东的出资。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求满意公司法第74条规则景象
①公司接连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接连盈余,而且契合本法规则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兼并、分立、转让首要产业的;
③公司规章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股东会会议经过修正规章使公司存续的。
3、公司减资。公司以其削减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然后完成了股东的退出。公司减资至少需求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赞同,一起,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求编制财物负债表、产业清单、布告与债权人洽谈债款归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
二、闭幕公司。
1、股东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经过其他途径不能处理的,持有公司悉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因而,碰到股东不合作或失踪等状况,无法发动一般的清算程序;又不契合破产条件,无法发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恳求人民法院闭幕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亦有翔实的规则,具体要求是: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举行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到达法定或许公司规章规则的份额,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用的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时间抵触,且无法经过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发作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作其他严重困难,公司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景象。
2、破产清算退出。《破产法》第2条规则:“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按照本法规则整理债款。”根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则,可提出破产请求的主体有:债权人、债款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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