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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劳动纠纷债务关系同时存在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0:46
案情:
被告张平曾任原告绮丽大酒店聘任的酒店部门经理,在此期间,被告代销了消费卡若干张,其中有部分未能与原告结清帐款,此外,被告曾在五张消费单上签名许诺记入其帐务来往。后因发作对立,两边未能结清帐目,原告敦促被告结帐,但被告未来,原告遂告诉被告免除劳作合同联系。原告申述要求被告给付代销的消费卡部分的帐款20万元及五张消费单的消费额5000元。
处理定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为本案实践存在两种法令联系:原、被告两边存在劳作合同联系,两边就消费卡出售金钱部分胶葛依据劳作合同联系发作,该部分胶葛未能结清帐目,亦未经劳作部门进行裁决,不归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子规模;而被告签单的5000元,系被告承认的相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法院对该部分胶葛能够处理。但详细在程序中怎么处理,构成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本案应适用判定,用判定的方式能够处理实体及程序上的问题。支撑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给付5000元消费额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关于消费卡部分20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本案应裁决驳回原告申述。原、被告之间消费卡胶葛不属法令直接受理的规模,且是本案诉讼请求的首要部分,尽管两边消费欠款归于相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法院能够审理,但其仅为诉讼请求中很小部分,应按主体诉讼请求来界定本案的处理方式,应裁决驳回原告的一切申述。
第三种定见:对原告关于消费卡部分20万元的申述应当裁决驳回,待裁决收效后,再以判定支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000元的诉讼请求。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分析:
一般来说,一个案子只能是依据当事人两边之间一种法令联系发作的胶葛而引起。但在实践中,原、被告之间往往存在多个法令联系,而当发作胶葛时,原告往往为了处理两边之间的对立,把一切胶葛一起申述,或以为两边之间实践是一个法令联系而来悉数包括在一个诉状中,而法院立案检查时,或许由于诉状陈说较简略或从原告供给材猜中无法看出多种法令联系的兼并等原因,而予以受理。因法令对此没有清晰的规则,在审理过程中便呈现难以操作的问题。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问题。
驳回申述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则,在已立案对案子进行审理中,发现原告的申述不符合法令规则的申述条件,而对原告的申述予以回绝的行为。它所针对的是不符合法令规则的申述条件的申述,发作立案后而没有审结前,适用裁决的法令文书的方式来处理程序法上的当事人诉权问题。首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则来检查申述条件,即: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2、有清晰的被告;3、有详细的诉讼请求的现实和理由;4、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则不能适用,假如二审或再审时法院发现案子不该受理的则只能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裁决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经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提出实体权力要求,由于当事人的实体要求没有实体法上的正当理由和法令依据,以判定方式予以回绝的行为,包括驳回悉数和部分诉讼请求,实践是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少现实依据或法令依据,对当事人实体权力的否定性点评。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都适用,依据的是各种实体法令、法规。
本案中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关于消费卡部分的胶葛因归于劳作合同联系,两边就此未对清帐目,亦未经劳作部门裁决,依据法令规则,不归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子规模,因而,原告就该部分胶葛其实不享有诉权,假如其应该部分单纯申述,则应从程序上驳回申述,法院对该部分不该实体审理。而两边关于消费单签单的5000元因系两边依据相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该消费单部分胶葛归于法院受理的规模,因原告建议有据,被告应给付原告5000元消费款。
二、同一案中包括多种法令联系,怎么处理。
同一案子中一般仅为一个法令联系,如在立案检查时发现,一般要求原告分隔申述。但因诸方面原因,实践中往往在一个案子中存在多种法令联系。
本案中如以第一种定见处理,则关于两边消费卡部分胶葛,法院实践上以程序法从实体上消除了原告的胜诉权,而非原告的申述权,以程序法来处理案子实体上的问题,逻辑上比较紊乱。如原告单纯就该部分申述,则应是驳回原告申述,如原告上诉而二审保持,则原告在机遇成果时仍享有诉权,比如在两边对清帐目或经劳作管理部门裁决后,原告仍可就该胶葛申述,仍存在胜诉的或许。而假如适用判定来驳回原告就消费卡胶葛部分的诉讼请求,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而此刻若依据“一事不再理”准则,原告则难以再行申述,实则上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即从实体上消除了原告的胜诉权,有违程序及实体的公平正义。
而依据第二种定见,原告就消费欠费部分原本享有的诉权则被不合法掠夺了,该部分胶葛归于法院受理的规模,法院应对此依法审理,但因其混同于其他的法令联系,因而掠夺该部分诉权不尽合理。
而第三种定见能够让原告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力,一起保证被告的合法权力。法院驳回申述是依据其就消费卡胶葛暂时不享有诉权,亦与另一部分诉求不归于同一法令联系,法院对此应不予审理,若今后机遇成果,原告可依法行使诉权。本案先适用裁决驳回原告就消费卡胶葛的申述,原告如对此有贰言可充分行使其诉权,提出上诉,这一做法能够使原告穷尽其救助手法。待裁决收效后,对两边关于消费欠款进行实体上的审理,依法作出裁判。在详细操作时,有几个留意点:一是驳回原告申述的裁决中是否列相关诉讼费的承当。对该部分诉讼请求,原告交纳了相关诉讼费,因不属法院受理规模,故裁决驳回申述,笔者以为,因本案中实践含有两种法令联系,而驳回申述的案子受理费应由原告承当,而剩余的相关部分诉讼费应待二审裁判收效后按二审裁判成果来决议,如二审保持,则应退回原告相关下余诉讼费,如二审指定审理,则诉讼费在今后的实体判定中决议承当职责。二是审限问题。作为简易程序或是一般程序审理的民事案子,都有相应的审限。本案如先作出裁决驳回申述,存在当事人上诉期间及二审审理期间,笔者以为此期间应予以在审限中扣除,实践中此类案子一般选用一般程序审理,以防超越审限。三是裁决与判定的时刻。有人以为,该案能够在审理后适用裁决及判定别离来处理程序及实体上的事项,但如在开庭审理后一起宣布裁决与判定,则存在上诉期限及法令文书收效方面的对立。裁决的上诉期为十天,而判定的上诉期为十五天,是否别离核算各自上诉期及收效。如一方只就裁决或判定书上诉,则另一方是否能够就未上诉的判定书提出申请履行。因而,本案比较稳当的方法是先作出驳回申述的裁决,待裁决收效后再就相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进行实体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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