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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活动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5:39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开轻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集合男女多人团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一、聚众淫乱活动的确定
多人混合发作性行为,能够界定为淫乱行为。但多人淫乱并不等于聚众淫乱活动,两者仍是有差异的。
差异就在于看他(她)的行为是否具有纠合性、聚众性,片面上是不是想打乱社会秩序。
比如说,一伙人在酒吧,彼此之间都不知道,忽然有人招集,一同去发作性行为。即使发作淫乱的场所并不是在公共场合,而是关闭场所,那么这个招集人也涉嫌聚众淫乱罪。由于他是纠合不特定的人进行淫乱,这种行为打乱了社会秩序。
现在,社会上也呈现了一些所谓的“换妻沙龙”。
这种沙龙,往往参加的人彼此间都相互知道,触及人员的规模也比较小,纠合的特色并不是很明显。我个人认为,这种私下里的、小规模的团体性行为,是不是就构成刑事犯罪,是不是就涉嫌聚众淫乱罪,还有待商讨。但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是会被干流的道德观所抛弃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是,看他(她)是不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许屡次参加者。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许屡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假如并不是淫乱行为的纠合者,仅仅作为参加者参加了一两次,那么从刑事上说,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要遭到治安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有确凿证据证明合肥艳照门事情是一同聚众淫乱活动,要被追查刑事责任的也仅仅首要分子、纠合者,以及屡次参加者。
淫乱活动中,如一方收了另一方费用,一般作为卖淫嫖娼处理
滨江法院一名法官:假如淫乱活动中,一方收取了另一方费用,比如说几个男的找了几个卖淫女,在一间房内发作性行为,那么一般是作为卖淫嫖娼来处理的,要遭到治安处罚。卖淫女一方的安排者或许涉嫌安排卖淫罪,而非聚众淫乱罪。由于卖淫女一方的安排者,往往对卖淫女有一个掌控,包含分配其分红什么的,是为了利益才安排。而聚众淫乱的安排者或许屡次参加者,更多的是为了寻求一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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