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7:41持票人收据法上的权力,是指与收据权力的行使相关、由收据法特别加以规则的若干权力。一般以为,收据法上的权力不包含在收据权力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归于与收据有关的权力,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收据权力的另一类权力。它不依收据行为而发作,而由收据法特别规则;它尽管也或许表现为必定的产业上的恳求权,但它并不仅限于产业上的恳求权,也有非产业上的恳求权。持票人收据法上的权力,包含利益归还恳求权、收据返还恳求权、复本交付清求权。
收据权力是一种债务,而债务的效果首要在于恳求,所以收据权力又是恳求权。在我国收据法上,收据权力是指“持票人向收据债务人恳求付出收据金额的权力,包含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此外,还有辅佐恳求权。在收据存在确保时,持票人也享有对收据确保人的恳求权。持票人对确保人所享有的收据权力,是与付款恳求权或许追索权相对应的权力,相对于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来说,根据收据确保所发作的权力,具有辅佐性权力的性质,称为辅佐恳求权。在我国收据法上,辅佐恳求权仅表现为持票人对收据确保人所享有的付出收据金额的权力。这种根据确保行为而发作的收据权力,是为保护收据信誉、保证收据沟通而特别规则的,对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起辅佐效果的收据权力。既不同于付款恳求权,也不同于追索权,但它又具有相当于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