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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是结果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4:52

偷税罪是成果犯,它有必要到达法定成果才干建立。
法定成果(即偷税罪建立的最低规范)有两个: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其二,行为人因偷税遭到两次行政处分。这两点呈并排联系,行为人只需具有其间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到达“一万元”这一肯定数额规范,又要到达“百分之十”这一相对份额规范。即咱们一般所说的“数额加份额”规范。
第二点所要求的“两次行政处分”规范是一项赋有特征的规则。凡经济违法,科罪量刑简直皆以违法数额为根据,这是经济违法的损失时以数额表明的特性使然,偷税罪作为--种经济违法,在为其规则了科罪量刑的数额规范后、又为其特设了一个“两次行政处分”的规范,亦可说是“补充规则”的一项壮举。该规则实际上确立了一项“根据数额,不唯数额”的科罪量刑准则,而对行为人的一向体现给予考虑,行为人在施行偷税违法行为曾经,曾因偷税而遭到两次行政处分,这一现实阐明行为人的片面恶性比较严重的。所谓税务机关的行政处分,即指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则,行为人施行了偷税行为,但却未到达“一万元”及“百分之十”这一双项规范,即不构成偷税罪,可由税务机关对该行为人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司法实践中,有些交税人“大偷没有,小偷不断”,即常常偷税,但都未到达法定规范,以此来躲避刑事制裁,实际上是钻法令的空子。(有必要清晰,“小偷”数额累计到达一万元和应交税的百分之十者,也满意法定要求条件,而不该视为一次性核算。)“两次行政处分”的规则,给偷税人划了一条“事不过三”的科罪边界,只需行为人曾因偷税遭到过两次行政处分,再施行新的偷税行为时,不论数额是否到达“数额加份额”规范,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罪。这一规则将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严密地联系起来,它把对违法成果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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