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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9:08
一、概念    私行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违背档案法的规则,私行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峻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效果,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公民构成不行补偿的丢失,因而,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使用,惩治严峻波折国有档案的违法十分必要。    本罪的违法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曩昔和现在的国家组织、社会安排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能、文明、宗教等活动直接构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方式的历史记录。    我国《档案法》第7条规则,制止出卖归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施行办法》第18条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档案法的规则,私行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档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的《档案法》,及1990年11月19日国务院同意、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法施行办法》及有关法规。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意图,将档案出售给别人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别人的行为。    私行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要在情节严峻时才构成违法。所谓情节严峻,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能、文明、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屡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构成恶劣社会或许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施行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组织或人员的;等等。    依本条第3款的规则,犯本罪,一起又冒犯本法构成其他违法的,如探听、盗取、收购、不合法供给国家机密罪、间谍罪、走漏国家机密罪等,应择一重罪科罪处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私行出卖或转让,假如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本钱罪。    三、处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违背档案法的规则,私行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有前两款行为,一起又构本钱法规则的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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