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股份公司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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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9月6日公布,1993年7月22日最终修正)
榜首编股份公司榜首部分总则第1条[股份公司的性质](1)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债权人仅以公司的产业对公司的债款担任。(2)股份公司具有一份划分红股份的根本本钱。第2条[发起人数目]一名或许数名以出资取得股票的人员参与承认公司合同(规章)。第3条[方法商人;买卖所挂牌](1)股份公司被视为是商业公司,即便企业自身不经商。(2)本法意义上的买卖所挂牌是指公司的股票在由国家供认的安排进行办理的、大众能够直接或许直接进入的场所进行定时买卖。第4条[公司商业称号]即便股份公司依据《商法典》第22条或许其他法律规则持续存在,其商业称号仍有必要包括“股份公司”的字样或许这一字样的一般可理解的缩写。第5条[地址地](1)公司地址地是规章所承认的地址。(2)规章一般把一个公司设有经营场所的地址,或事务领导部分地址的地址,或行政办理部分地址的地址,作为地址地。第6条[根本本钱]根本本钱和股票的票面价值有必要是欧元。第7条[根本本钱的最低票面价值]根本本钱的最低票面价值为5万欧元。第8条[股票的最低票面价值](1)股票的最低票面价值为1欧元。低于最低票面价值的股票无效。关于发行丢失,发行人作为连带债款人向股票持有人担任。(2)股票的溢价有必要是能被1欧元整除的数。(3)股票是不可分割的。(4)上述规则相同适用于股东在股票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凭据(暂时证券)。第9条[股票的发行金额](1)不答应扣头发行股票。(2)答应溢价发行股票。第10条[股票和暂时证券](1)股票能够是记名的或无记名的。(2)假如股票是在票面价值或溢价彻底付出前发行的,则有必要是记名股票。已部分付出的金钱有必要在股票中加以阐明。(3)暂时证券有必要是记名的。(4)无记名暂时证券无效。关于发行丢失,发行人作为连带债款人向股票持有人担任。(5)在规章中能够扫除或许约束股东有关以书面方法承认其股份的请求权。第11条[特种股票]股票能够有各种权力,特别是在分配盈余和公司产业时。具有相同权力的股票构成一个品种。第12条[表决权,不答应大都表决权](1)每一份股票都享有表决权。依据本法的规则,优先股票能够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股票发行。(2)不答应有大都表决权。假如为维护整个国民经济利益所必需的话,公司地址地的州一级主管经济的最高行政安排有权答应有例外情况。第13条[股票的签字]股票和暂时证券的签字方法答应有多种多样。签字的有效性能够以一种特别方法为准。第14条[统辖]假如没有其它规则,本法所指的法院是指公司地址地的法院。第15条[相关企业]相关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彼此关系上归于具有大都财物的企业和占有大都股份的企业(第16条)、隶属企业和分配企业(第17条)、康采恩企业(第18条)、彼此参股企业(第19条)或互为一个企业合同的签约方(第291条、第292条)。第16条[具有大都财物的企业和占有大都股份的企业](1)假如一个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归于别的一个企业,或许别的一个企业有大都表决权(占有大都股份),那么这个企业便是一个具有大都财物的企业,别的的企业则是占有其大都股份的企业。(2)哪一部分股份归于一个企业,对资合公司来说是依据归于它的股份的票面价值与净财物的份额来承认的,对按《矿业法》安排的矿业联合公司来说是依据矿业股票的数目来承认的。对资合公司来说,自已的股份要从净财物中扣除,对矿业联合公司来说,自已的股份要从矿业股份中扣除。归于别的一个企业的、为本企业利益而具有的股份等同于本企业自已的股份。
(1965年9月6日公布,1993年7月22日最终修正)
榜首编股份公司榜首部分总则第1条[股份公司的性质](1)股份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债权人仅以公司的产业对公司的债款担任。(2)股份公司具有一份划分红股份的根本本钱。第2条[发起人数目]一名或许数名以出资取得股票的人员参与承认公司合同(规章)。第3条[方法商人;买卖所挂牌](1)股份公司被视为是商业公司,即便企业自身不经商。(2)本法意义上的买卖所挂牌是指公司的股票在由国家供认的安排进行办理的、大众能够直接或许直接进入的场所进行定时买卖。第4条[公司商业称号]即便股份公司依据《商法典》第22条或许其他法律规则持续存在,其商业称号仍有必要包括“股份公司”的字样或许这一字样的一般可理解的缩写。第5条[地址地](1)公司地址地是规章所承认的地址。(2)规章一般把一个公司设有经营场所的地址,或事务领导部分地址的地址,或行政办理部分地址的地址,作为地址地。第6条[根本本钱]根本本钱和股票的票面价值有必要是欧元。第7条[根本本钱的最低票面价值]根本本钱的最低票面价值为5万欧元。第8条[股票的最低票面价值](1)股票的最低票面价值为1欧元。低于最低票面价值的股票无效。关于发行丢失,发行人作为连带债款人向股票持有人担任。(2)股票的溢价有必要是能被1欧元整除的数。(3)股票是不可分割的。(4)上述规则相同适用于股东在股票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凭据(暂时证券)。第9条[股票的发行金额](1)不答应扣头发行股票。(2)答应溢价发行股票。第10条[股票和暂时证券](1)股票能够是记名的或无记名的。(2)假如股票是在票面价值或溢价彻底付出前发行的,则有必要是记名股票。已部分付出的金钱有必要在股票中加以阐明。(3)暂时证券有必要是记名的。(4)无记名暂时证券无效。关于发行丢失,发行人作为连带债款人向股票持有人担任。(5)在规章中能够扫除或许约束股东有关以书面方法承认其股份的请求权。第11条[特种股票]股票能够有各种权力,特别是在分配盈余和公司产业时。具有相同权力的股票构成一个品种。第12条[表决权,不答应大都表决权](1)每一份股票都享有表决权。依据本法的规则,优先股票能够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股票发行。(2)不答应有大都表决权。假如为维护整个国民经济利益所必需的话,公司地址地的州一级主管经济的最高行政安排有权答应有例外情况。第13条[股票的签字]股票和暂时证券的签字方法答应有多种多样。签字的有效性能够以一种特别方法为准。第14条[统辖]假如没有其它规则,本法所指的法院是指公司地址地的法院。第15条[相关企业]相关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彼此关系上归于具有大都财物的企业和占有大都股份的企业(第16条)、隶属企业和分配企业(第17条)、康采恩企业(第18条)、彼此参股企业(第19条)或互为一个企业合同的签约方(第291条、第292条)。第16条[具有大都财物的企业和占有大都股份的企业](1)假如一个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的大部分股份归于别的一个企业,或许别的一个企业有大都表决权(占有大都股份),那么这个企业便是一个具有大都财物的企业,别的的企业则是占有其大都股份的企业。(2)哪一部分股份归于一个企业,对资合公司来说是依据归于它的股份的票面价值与净财物的份额来承认的,对按《矿业法》安排的矿业联合公司来说是依据矿业股票的数目来承认的。对资合公司来说,自已的股份要从净财物中扣除,对矿业联合公司来说,自已的股份要从矿业股份中扣除。归于别的一个企业的、为本企业利益而具有的股份等同于本企业自已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