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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法定抵押权实行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4:29
【简述典当权的效能】承揽人法定典当权实施的条件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 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承揽人能够行使典当权。在这里,法令规则承揽 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可见,在是否催告发包人这一点上,法令规则的性质归于授权性规 范,而不是强制性标准,所以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也能够不催告发包人,由承揽人依据 具体情况而定。相应地,关于“逾期”二字也有两种含义。
在承揽人催告发包人的场合,逾 期指超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在承揽人未催告发包人的场合,逾期指发包人超越约好的付出 价款的期限。
承揽人在实施法定典当权时,是否需求挂号呢?就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而言,虽然暂时还没 有法令要求法定典当权实施前要挂号,可是从长远来看,挂号应该是承揽人实施其法定典当 权的必要条件。承揽人法定典当权的获得归于非依据法令行为发作的物权变化,不经挂号而 直接收效,这并不是对物权公示公信准则的损坏,由于承揽人的法定典当权是依据法令直接 发作的,有清晰的法令规则为依据,而法令的清晰规则,具有与物权公示相同的效果。
可是 ,承揽人的法定典当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其实施虽然对发包人没有什么影响,但对发包人 的其他债务人则有极大影响,因此,为了公正,避免害及第三人的利益,承揽人实施其法定 典当权前应先经挂号,这是法令在规则非依据法令行为发作的物权变化不经公示而直接收效 的一起,对物权获得人处分权的约束。这种约束完全遵循了物权法公示公信准则,它的长处 得到了我国民法学者的认同。(注:拜见梁慧星教授领导的课题组起草的我国物权法草案主张稿第45条。梁慧星主编:《我国物权法草案主张稿:条文、阐明、理由与参阅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承揽人法定典当权的行使是否受债务诉讼时效的约束呢?假如承揽人怠于向发包人恳求付出 工程价款从而使工程价款债务罹于时效,承揽人还能不能行使法定典当权?承揽人的法定抵 押权从性质上讲归于支配权而非恳求权,依据民法理论不该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当然也不受 其所担保的债务的诉讼时效的约束。因此,虽然工程价款债务罹于时效,承揽人依然能够行使其法定典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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