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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员工未事先通知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4:37
【事例】
程某自2011年1月12日起一直在A公司从事驾驶员作业,施行不守时作业制,薪酬3000元/月。2014年10月,A公司把握了程某存在到外兼职驾驶员作业的现实,以为其严峻违背公司管理制度,严峻影响公司正常作业,将其解聘且未告诉已依法建立的公司工会。程某不服,随后向内江市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要求A公司付出经济补偿以及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赔偿金等合计4.5万余元。经劳作人事裁定委审理查明:A公司存在违背《劳作合同法》有关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的景象,在调停无果的情况下,遂判决A公司向程某付出赔偿金24000元。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契合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则,但未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则事前告诉工会,劳作者以用人单位违法免除劳作合同为由恳求用人单位付出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起诉前用人单位现已补正有关程序的在外。”的规则,在本案中,尽管程某存在严峻违背公司管理制度,严峻影响公司正常作业的现实,但A公司单独免除程某劳作合同时并未事前告诉工会,且请求裁定前也未补正有关程序,系违法免除劳作合同。据此,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作出判决支撑了程某的建议赔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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