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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有关期限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5:18
(一)侦办拘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拘捕后,不得超越2个月; 
2.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延伸1个月; 
3.对契合第126条规则景象的,能够延伸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以上惩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能够再延伸2个月; 
5.发现还有重要罪过的,从头核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办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办告诉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越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持续时刻,不得超越12小时; 
2.拘留时刻,不得超越14日; 
3.取保侯审时刻,不得超越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刻,不得超越6个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拘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决议拘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决议拘捕的期限自履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别情况下可延伸1日至4日。
(五)审查申述期限 
1.审查申述时刻,1个月; 
2.严重、杂乱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 
3.改动统辖的,改动后的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 
4.退回统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住诉决议的申述,在7日以内; 
6.被不申述人对根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申述决议的申述,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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