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8:10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依据确定问题。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略商业隐秘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首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合作。往往权利人对其具有的商业隐秘不肯供给作为依据,更不肯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分进行判定,这就构成行为人侵略商业隐秘依据上存在问题。确真实侵略商业隐秘罪的诉讼中,不可避免地会有许多人介入并知悉商业隐秘,如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判定人、书记员、法警等,假如这类人员私行发表或许运用该商业隐秘,同样会构成商业隐秘的第2次损害。权利人的这种顾忌是可以了解的,可以规则上述人员的保密责任和失密责任,消除权利人的这种顾忌,并让权利人知道只要经过打击违法才干更全面有效地维护商业隐秘。另一方面表现为公安机关查询取证难。商业隐秘是一种未经挂号的依托权利人经过保密方法予以坚持的无形资产,具有隐秘性、隐蔽性等特色。可是跟着电子网络的飞快开展,行为人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隐蔽性在不断地增强,许多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经过网络传输,违法分子作案后一般都会将走漏的材料进行处理,由于电子依据经过网络传达的易灭失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机关在取证和依据保全上带来很大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为处理商业隐秘举证难问题,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作业座谈会纪要》中必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准则,即决议由被告对获取商业隐秘途径或许方法进行举证,假如“被告不能供给或拒不供给其所运用的信息系合法取得或运用”的依据,则可确定被告有侵权行为。明显,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方法不能适用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搜集可以证明违法嫌疑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的责任,假如公安机关无法搜集被告人有罪的依据,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无罪推定”的准则,不应当确定被告人有罪和科以惩罚。权利人只能经过民事途径要求行为人承当侵权的民事责任。
(2)对行为人走漏的信息是否属商业隐秘的判定问题。
假如具有判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托付专业威望部分进行判定。由于在检查行为人走漏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隐秘时,往往会触及很杂乱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怎么来确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隐秘,仅凭法官的片面揣度和简略比较吗?那是肯定不可以的。在这种状况下,专业威望的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状况比较了解,其经过对材料检索并进行比照剖析后得出的定论,具有必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假如不进行威望判定,怎么到达刑事案件“依据的确、充沛”的要求?进行判定也并非意味着法官对判定定论有必要全盘采信。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判定定论有必要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两边定见后,结合其他依据进行全面检查判断后决议是否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