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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怎么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1:32
【案情】
2010年7月,夏某(女)与前夫周某(男)经过诉讼离婚,在处理离婚手续的一同,二人对共同产业也进行了切割。2012年9月,夏某从她的一个朋友那里得知,周某在与自己离婚之前从前暗自炒股,而且手中持有37万元的股票。2012年11月,夏某以周某成心躲藏婚姻内夫妻共同产业为由申述了周某,要求切割这部分产业。
【分析】
这是一同涉及到夫妻离婚后其间一方隐秘共同产业,另一方发现后怎么维权的案子。近年来,跟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开展,人们手中持有的产业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在一些离婚案子中,因为夫妻两边的经济收入和来历各不相同,婚姻表里产业没有做出清晰的切割,往往在离婚的时分会呈现占绝对优势的一方成心隐秘部分隐形夫妻共同产业的现象。但是,夫妻两边已然走到了离婚的境地,面临这样的景象,被隐秘的一方终究应该怎样维权呢?
针对这样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7条清晰规则:离婚时,一方隐秘、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隐秘、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则的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予以制裁。
那么,在夏某和周某的这起案子中,作为被隐秘的一方,夏某是能够搜集王某在离婚前持股的相关依据,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这部分共同产业,而且还能够要求法院在切割这部分产业的时分对周某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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