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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何纳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6:04

问:未分配利润转增本钱应交纳哪些税?
答: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则,股份制企业用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归于股息、盈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获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利公积金派发红股归于股息、盈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获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交税。因而,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交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本钱,归于股息、盈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交税。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则,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免税。
3.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十三条的规则,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接连持有居民企业揭露发行并上市流转的股票缺乏12个月获得的投资收益。因而,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契合规则的免缴企业所得税。
4.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则,非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交税所得额。因而,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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