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6:36
一、关于阻止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法令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危害而采纳的阻止违法危害行为,不属于违背治安处理行为。但对事前离间、成心撩拨别人对自己进行危害,然后以阻止违法危害为名对别人加以危害的行为,以及相互打斗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处理处分。
二、关于未达意图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法令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施行违背治安处理行为预备东西、制作条件的,不予处分。
行为人主动抛弃施行违背治安处理行为或许主动有效地避免违背治安处理行为成果发作,没有形成危害的,不予处分;形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为人现已着手施行违背治安处理行为,但由于自己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到达目的的,应当从轻处分、减轻处分或许不予处分。
三、关于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不予刑事处分的,能否予以治安处理处分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许监护人加以管束;必要时,能够依照《治安处理处分法》的相关规则予以治安处理处分,或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则予以收留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分的适用问题
违背治安处理行为人具有《治安处理处分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分情节的,按下列规则适用:
(一)法定处分品种只要一种,在该法定处分品种的起伏以下减轻处分;
(二)法定处分品种只要一种,在该法定处分品种的起伏以下无法再减轻处分的,不予处分;
(三)规则拘留并处分款的,在法定处分起伏以下独自或许一起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许在法定处分起伏内单处拘留;
(四)规则拘留能够并处分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分起伏以下减轻处分;在拘留的法定处分起伏以下无法再减轻处分的,不予处分。
五、关于“初度违背治安处理”的确定问题
《治安处理处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则的“初度违背治安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许查办。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属于“初度违背治安处理”:
(一)曾违背治安处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许查办,但仍在法定追查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背治安处理,不履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背治安处理,经公安机关调停结案的;
(四)曾被收留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施行打乱公共次序,波折公共安全,侵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波折社会处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许革除刑事处分的。
六、关于打乱居(村)民委员会次序和损坏居(村)民委员会推举次序行为的法令适用问题
对打乱居(村)民委员会次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详细表现形式,如凌辱、诋毁、殴伤别人、成心损伤、成心损毁资产等,依照《治安处理处分法》的相关规则予以处分。
对损坏居(村)民委员会推举次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处理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予以处分。
七、关于殴伤、损伤特定目标的处分问题
对违背《治安处理处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则行为的处分,不要求行为人片面上有必要明知殴伤、损伤的目标为残疾人、孕妈妈、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许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屡次”、“多人”的确定问题
《治安处理处分法》中规则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屡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啃咬、打针毒品行为的法令适用问题
对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啃咬、打针毒品行为的行政处分,适用《治安处理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则,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安排、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违法的补充规则》和《关于禁毒的决议》的规则。
十、关于寓居场所与运营场所合一的查看问题
违背治安处理行为人的寓居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注册挂号的运营场所合一的,在运营时间内对其查看时,应当依照查看运营场所处理相关手续;在非运营时间内对其查看时,应当依照查看公民居处处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危害人是否有权请求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则,治安案件的被危害人以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处理处分法》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危害而采纳的阻止违法危害行为,不属于违背治安处理行为。但对事前离间、成心撩拨别人对自己进行危害,然后以阻止违法危害为名对别人加以危害的行为,以及相互打斗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处理处分。
二、关于未达意图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法令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施行违背治安处理行为预备东西、制作条件的,不予处分。
行为人主动抛弃施行违背治安处理行为或许主动有效地避免违背治安处理行为成果发作,没有形成危害的,不予处分;形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为人现已着手施行违背治安处理行为,但由于自己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到达目的的,应当从轻处分、减轻处分或许不予处分。
三、关于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不予刑事处分的,能否予以治安处理处分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许监护人加以管束;必要时,能够依照《治安处理处分法》的相关规则予以治安处理处分,或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则予以收留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分的适用问题
违背治安处理行为人具有《治安处理处分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分情节的,按下列规则适用:
(一)法定处分品种只要一种,在该法定处分品种的起伏以下减轻处分;
(二)法定处分品种只要一种,在该法定处分品种的起伏以下无法再减轻处分的,不予处分;
(三)规则拘留并处分款的,在法定处分起伏以下独自或许一起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许在法定处分起伏内单处拘留;
(四)规则拘留能够并处分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分起伏以下减轻处分;在拘留的法定处分起伏以下无法再减轻处分的,不予处分。
五、关于“初度违背治安处理”的确定问题
《治安处理处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则的“初度违背治安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许查办。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属于“初度违背治安处理”:
(一)曾违背治安处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许查办,但仍在法定追查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背治安处理,不履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背治安处理,经公安机关调停结案的;
(四)曾被收留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施行打乱公共次序,波折公共安全,侵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波折社会处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许革除刑事处分的。
六、关于打乱居(村)民委员会次序和损坏居(村)民委员会推举次序行为的法令适用问题
对打乱居(村)民委员会次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详细表现形式,如凌辱、诋毁、殴伤别人、成心损伤、成心损毁资产等,依照《治安处理处分法》的相关规则予以处分。
对损坏居(村)民委员会推举次序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处理处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予以处分。
七、关于殴伤、损伤特定目标的处分问题
对违背《治安处理处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则行为的处分,不要求行为人片面上有必要明知殴伤、损伤的目标为残疾人、孕妈妈、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许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八、关于“结伙”、“屡次”、“多人”的确定问题
《治安处理处分法》中规则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屡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关于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啃咬、打针毒品行为的法令适用问题
对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和啃咬、打针毒品行为的行政处分,适用《治安处理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则,不再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安排、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违法的补充规则》和《关于禁毒的决议》的规则。
十、关于寓居场所与运营场所合一的查看问题
违背治安处理行为人的寓居场所与其在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注册挂号的运营场所合一的,在运营时间内对其查看时,应当依照查看运营场所处理相关手续;在非运营时间内对其查看时,应当依照查看公民居处处理相关手续。
十一、关于被危害人是否有权请求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则,治安案件的被危害人以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处理处分法》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