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婚姻离婚诉讼管辖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06:17
一、涉港澳台婚姻离婚诉讼统辖程序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子不属于涉外案子,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依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统辖的规则,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子大都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基层人民法院统辖受理。
以下处理触及港澳台离婚案子统辖问题的规则应当给予留意:
(一)两边原在中国内地成婚,现一方寓居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寓居在内地,寓居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寓居在香港、澳门一方向香港、澳门区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二)寓居在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申述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令的根本精力,且两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定对两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定要在内地履行的,须由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托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履行。
(三)涉台离婚案子的统辖,当事人能够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确认统辖。下列三类案子,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子;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别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许两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假如其间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爱人离婚的案子;三是回大陆久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子。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子不属于涉外案子,任何一方当事人均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依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统辖的规则,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子大都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基层人民法院统辖受理。
以下处理触及港澳台离婚案子统辖问题的规则应当给予留意:
(一)两边原在中国内地成婚,现一方寓居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寓居在内地,寓居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寓居在香港、澳门一方向香港、澳门区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二)寓居在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申述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令的根本精力,且两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定对两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定要在内地履行的,须由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托付内地人民法院协助履行。
(三)涉台离婚案子的统辖,当事人能够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确认统辖。下列三类案子,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许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子;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别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许两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假如其间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爱人离婚的案子;三是回大陆久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