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有什么常见的一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7:12
我国规则:“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标明承受赠与的合同。”由该法令能够知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产业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赞同承受的合同,它能够是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的赠与。那么赠与合同有哪些常见问题呢?本文以详细事例对赠与合同进行解析,仅供参考。
【案情】
王某和张某是对门街坊,王某开办有一个公司,生意大,经济条件好;张某是一名教师,教书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所以街坊联系,在张某的精心教导下,王某的儿子学习成绩很好。因为两边地点的Z市交通日益拥堵,市民对机动车限购要求很高。张某为了在限购车辆方针出台之前也能够具有一辆私家爱车,就向王某提出告贷购车,王某因张某照料其子的学习,就大方的标明能够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轿车赠与张某。王某和张某为稳重此事,特签定赠与合同一份,合同约好,王某无偿赠与张某一辆小轿车,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交给车辆和进行过户。
【争议】
一、假如王某在交车曾经反悔,张某还能得到约好的小轿车吗?二、假如王某在交车今后反悔,张某还能得到约好的小轿车吗?三、假如张某未得到受赠车辆,张某有什么权力能够要求救助吗?
【分析】
正确答复上述问题,有必要处理赠与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确认了合同是什么性质,关于确认的合同建立、收效的时刻和条件、合同标的物的交给、权力职责的完结均有重要的含义。特别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在发作争议的时分,司法机关、裁定机关首先要做的便是确认合同的类型归属,然后确认争点,确认适用的法令规范,进而用合同性质之钥,去翻开定纷止争之门。合同依据不同的规范能够进行不同的理论分类。例如:1、依据法令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的称号,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依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能够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依据法令是否要求合同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方式和手续,能够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依据当事人的权力职责,能够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依据合同之间的联系,能够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6、从合同建立条件的视点进行分类,能够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标明,经别人承受而收效的协议。其间,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产业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种景象:一、一般赠与合同。例如前文说到的王某与张某之间签定的赠与合同;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的赠与合同。例如企业、个人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做出的捐献;三、通过公平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方式缔结,并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仍是实践合同。现在占干流的观念以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以为: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标明共同为充沛建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标明达到共同即告建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标明共同以外需求交给标的物才干建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建立,还有必要有一方实践交给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干建立合同联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令规则的少量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首要差异,在于二者建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标明共同时即告建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到合意之外,需求交给标的物或完结其他给付才干建立和收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相同,通过要约与许诺,在当事人两边意思标明共同时即告建立,不用等候交给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给标的物或完结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职责,违反该职责便发作违约职责;而在实践合同中,交给标的物或完结其他给付仅仅先合同职责,违反该职责不发作违约职责,可构成缔约过失职责。为什么会存在争议呢,原因在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吊销权的原因。依据我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的规则,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的赠与合同和通过公平的赠与合同之外的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吊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因为赠与合同确以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维护和对赠与人的束缚,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假如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平等维护,则会加剧赠与人的担负。因而从利益衡量视点动身,赋予赠与人相应的吊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职责。依照法令规则,赠与合同建立收效后,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赠与人能够恣意地吊销赠与,具有单独的恣意性, 因而榜首个问题的答案便很清晰了:假如王某在交车曾经反悔,吊销了赠与,张某则不能够得到约好的小轿车。下面答复第二个问题。车辆(赠与物)没有交给前,赠与人能够恣意地吊销合同,那么车辆(赠与物)交给后,赠与人是否也能够恣意地吊销合同呢。赠与物的交给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实行,赠与物交给后,即标明赠与人实行了赠与职责,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现已依照约好实行,两边之间的赠与权力职责随之停止。依据诚信准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因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资产无偿赠与别人,赠与人具有好心性,为维护该好心性和避免受赠人使用其特别的位置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施行歹意的损害。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九十二条规则:“受赠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一)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职责而不实行;(三)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职责。赠与人的吊销权,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榜首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逝世或许丢失民事行为能某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许法定代理人能够吊销赠与”。假如受赠人具有以上规则的不法景象,则其行为与我国的公序良俗和传统道德观念,如“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等显系严峻违反,归于人人忿恨的“以怨报德”行为,因而,法令特意赋予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逝世或许丢失民事行为能某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能够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吊销权。行使吊销权后,当事人的权力职责联系恢复原状。该景象下吊销权与赠与物交给前的恣意性吊销权显着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仅在呈现法定景象时,赠与人才干行使吊销权。因而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车辆交给后,因为结束,正常情况下,即使王某在交车今后反悔,张某仍然能够得到约好的小轿车,除非张某作为受赠人,违反法令规则,施行了合同法榜首百九十二条、榜首百九十三条规则的不法景象。因赠与人行使吊销权吊销了赠与,而是张某不能够得到约好的小轿车。张某假如遭到丢失,是否能够寻求权力救助呢。因为赠与人的吊销权分为恣意性吊销权和限制性吊销权,因而,张某因赠与合同吊销所受的丢失,也应当分不同景象进行处理。在赠与物交给前吊销赠与的景象下,因为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两边通过要约、许诺,构成合意,则赠与合同依法建立并收效。尽管赠与人具有法定的吊销权,但假如张某为签定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花费、或许为承受赠与物而施行了准备工作,如建筑泊车场所、预交有关费用,致使其遭受必定的经济丢失,则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补偿有关丢失。在赠与物交给后吊销赠与的景象下,因为该吊销的发作条件条件须是张某具有侵略违反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赠与人或因受赠人违法行为逝世或许丢失民事行为能某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吊销赠与得到法令支撑,则张某应当返还车辆张某返还车辆所受的丢失,依照“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准则,由张某方自行担负,无权建议相应权力救助。因而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假如张某未得到受赠车辆,张某的权力救助需求辨明景象:一、在赠与物交给前吊销赠与的景象下,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补偿有关丢失;二、在赠与物交给后吊销赠与的,因该吊销赠与的条件是张某施行了法定的侵略违反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张某无权要求王某补偿有关丢失。
【案情】
王某和张某是对门街坊,王某开办有一个公司,生意大,经济条件好;张某是一名教师,教书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所以街坊联系,在张某的精心教导下,王某的儿子学习成绩很好。因为两边地点的Z市交通日益拥堵,市民对机动车限购要求很高。张某为了在限购车辆方针出台之前也能够具有一辆私家爱车,就向王某提出告贷购车,王某因张某照料其子的学习,就大方的标明能够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轿车赠与张某。王某和张某为稳重此事,特签定赠与合同一份,合同约好,王某无偿赠与张某一辆小轿车,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交给车辆和进行过户。
【争议】
一、假如王某在交车曾经反悔,张某还能得到约好的小轿车吗?二、假如王某在交车今后反悔,张某还能得到约好的小轿车吗?三、假如张某未得到受赠车辆,张某有什么权力能够要求救助吗?
【分析】
正确答复上述问题,有必要处理赠与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确认了合同是什么性质,关于确认的合同建立、收效的时刻和条件、合同标的物的交给、权力职责的完结均有重要的含义。特别是合同两边当事人在发作争议的时分,司法机关、裁定机关首先要做的便是确认合同的类型归属,然后确认争点,确认适用的法令规范,进而用合同性质之钥,去翻开定纷止争之门。合同依据不同的规范能够进行不同的理论分类。例如:1、依据法令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的称号,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依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能够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依据法令是否要求合同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方式和手续,能够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依据当事人的权力职责,能够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依据合同之间的联系,能够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6、从合同建立条件的视点进行分类,能够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标明,经别人承受而收效的协议。其间,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产业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种景象:一、一般赠与合同。例如前文说到的王某与张某之间签定的赠与合同;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的赠与合同。例如企业、个人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做出的捐献;三、通过公平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方式缔结,并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仍是实践合同。现在占干流的观念以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以为: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标明共同为充沛建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标明达到共同即告建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标明共同以外需求交给标的物才干建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建立,还有必要有一方实践交给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干建立合同联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令规则的少量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首要差异,在于二者建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标明共同时即告建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到合意之外,需求交给标的物或完结其他给付才干建立和收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相同,通过要约与许诺,在当事人两边意思标明共同时即告建立,不用等候交给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给标的物或完结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职责,违反该职责便发作违约职责;而在实践合同中,交给标的物或完结其他给付仅仅先合同职责,违反该职责不发作违约职责,可构成缔约过失职责。为什么会存在争议呢,原因在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吊销权的原因。依据我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的规则,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的赠与合同和通过公平的赠与合同之外的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吊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因为赠与合同确以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维护和对赠与人的束缚,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假如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平等维护,则会加剧赠与人的担负。因而从利益衡量视点动身,赋予赠与人相应的吊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职责。依照法令规则,赠与合同建立收效后,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赠与人能够恣意地吊销赠与,具有单独的恣意性, 因而榜首个问题的答案便很清晰了:假如王某在交车曾经反悔,吊销了赠与,张某则不能够得到约好的小轿车。下面答复第二个问题。车辆(赠与物)没有交给前,赠与人能够恣意地吊销合同,那么车辆(赠与物)交给后,赠与人是否也能够恣意地吊销合同呢。赠与物的交给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实行,赠与物交给后,即标明赠与人实行了赠与职责,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现已依照约好实行,两边之间的赠与权力职责随之停止。依据诚信准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因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资产无偿赠与别人,赠与人具有好心性,为维护该好心性和避免受赠人使用其特别的位置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施行歹意的损害。我国合同法榜首百九十二条规则:“受赠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一)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职责而不实行;(三)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职责。赠与人的吊销权,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榜首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逝世或许丢失民事行为能某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许法定代理人能够吊销赠与”。假如受赠人具有以上规则的不法景象,则其行为与我国的公序良俗和传统道德观念,如“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等显系严峻违反,归于人人忿恨的“以怨报德”行为,因而,法令特意赋予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逝世或许丢失民事行为能某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能够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吊销权。行使吊销权后,当事人的权力职责联系恢复原状。该景象下吊销权与赠与物交给前的恣意性吊销权显着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仅在呈现法定景象时,赠与人才干行使吊销权。因而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车辆交给后,因为结束,正常情况下,即使王某在交车今后反悔,张某仍然能够得到约好的小轿车,除非张某作为受赠人,违反法令规则,施行了合同法榜首百九十二条、榜首百九十三条规则的不法景象。因赠与人行使吊销权吊销了赠与,而是张某不能够得到约好的小轿车。张某假如遭到丢失,是否能够寻求权力救助呢。因为赠与人的吊销权分为恣意性吊销权和限制性吊销权,因而,张某因赠与合同吊销所受的丢失,也应当分不同景象进行处理。在赠与物交给前吊销赠与的景象下,因为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两边通过要约、许诺,构成合意,则赠与合同依法建立并收效。尽管赠与人具有法定的吊销权,但假如张某为签定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花费、或许为承受赠与物而施行了准备工作,如建筑泊车场所、预交有关费用,致使其遭受必定的经济丢失,则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补偿有关丢失。在赠与物交给后吊销赠与的景象下,因为该吊销的发作条件条件须是张某具有侵略违反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赠与人或因受赠人违法行为逝世或许丢失民事行为能某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吊销赠与得到法令支撑,则张某应当返还车辆张某返还车辆所受的丢失,依照“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准则,由张某方自行担负,无权建议相应权力救助。因而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假如张某未得到受赠车辆,张某的权力救助需求辨明景象:一、在赠与物交给前吊销赠与的景象下,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补偿有关丢失;二、在赠与物交给后吊销赠与的,因该吊销赠与的条件是张某施行了法定的侵略违反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张某无权要求王某补偿有关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