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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地是否可以成为停车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7:00

事例:  
东陵区某楼盘买房的孙女士求助,说自家的窗户原本是朝向园区中的大面积绿洲的,现在绿洲却被开发商改作了停车位。孙女士说,这些停车位与她家窗户的间隔也就三、四米远,尽管开发商对这些停车位没有收取费用,可是很多的尾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仍是让她难以承受。  
律师解析:  
针对公共绿洲被私自改为停车场这一问题,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则:“……修建区划内的绿洲,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绿洲或许明示归于个人的在外……”也就是说,小区内公共绿洲是小区整体业主一起一切的,应由整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抉择绿洲的用处以及是否将其变更为停车位。开发商假如没有寻求业主定见,就私自将其改为停车位,是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的。  
别的,假如开发商在房子宣扬材料上清晰载明某地段为公共绿洲,而这一规划又对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产生了必定的积极影响,却在这以后变更为停车位的,归于开发商诱导性宣扬,开发商还需承当相应的缔约过失职责。  
针对公共绿洲改为停车位后的收费问题,于律师剖析说,公共绿洲系整体业主共有,将其更改为停车位后的权益也应由整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抉择,因而是否收费应由整体业主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抉择抉择,而开发商无权抉择。假如开发商收费,业主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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