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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罪累犯应当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4:52
累犯是一种再违法的现实,对累犯从严惩办,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惩罚裁量准则之一。一般来说累犯者所违法行得到的惩罚会比一般的违法要重,那我国法令规则偷盗累犯一般会怎样判刑呢?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览!
偷盗罪累犯怎么处分
[案情]
被告人尹xx,男,1979年出世,2000年12月因犯偷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7月刑满释放。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间,被告人尹xx独自或伙同他人偷盗作案14起,偷盗物质价值3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尹xx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分金5000元。被告人尹xx以原判惩罚逾越法定最高刑,原审适用法令过错为由提出上诉。
[不合]
二审中,合议庭对确定尹xx偷盗违法数额巨大,系累犯的现实没有贰言,但在对其所违法行应怎么量刑上发生分岐,并构成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认为,原判以被告人尹xx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适用法令过错,量刑不妥,应当予以纠正。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第六十五条规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违法分子,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但过失违法在外。本案中,尹xx偷盗数额巨大,且在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内又从头故意违法,属累犯,因而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量刑起伏内予以处分。
另一种定见认为,原判以被告人尹xx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依法应予保持。理由是,本案中,尹xx偷盗数额巨大,且系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第(三)项:“偷盗违法数额假如到达数额巨大起点,且系累犯的,能够确定为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的规则,能够确定尹xx犯偷盗罪,并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对其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
[分析]
之所以呈现上述两种不同定见,在于《刑法》总则对累犯的处分准则是从重处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则将累犯作为对犯偷盗罪予以加剧处分的情节之一来确定。司法解说的规则与法令规则相悖。
笔者认为,本案中,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则,对尹xx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量刑起伏内处刑。一审判决适用法令过错,量刑不妥,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理由有如下三点:
1、关于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则应当从重处分。所谓从重处分则是指在违法分子的详细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起伏内从重处分,而不能打破该法定量刑起伏。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累犯适用从重处分是有必要从重。这也是刑法遵从罪刑相适应准则的一个表现。而加剧处分则不同,它是指在违法分子的详细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起伏以上的另一法定量刑起伏内处刑。与从重处分有着本质上的差异。现行《刑法》对加剧处分准则在总则中没有明文规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则,司法解说不能违反法令本意,逾越法令的明文规则。我国法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拟定并担任解说。而司法解说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详细运用法令过程中对法令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所作的详细解说,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司法解说不能违反法令本意,不能逾越法令的明文规则扩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第(三)项规则累犯系偷盗罪中加剧处分的景象之一显着逾越了现行《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分准则的规则。
3、我国刑法规则了罪刑法定的准则。现行《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已明文规则,累犯应当从重处分。因而人民法院在对违法分子处刑时,一旦其构成累犯,就应当根据上述处分准则对其予以从重处分。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第(三)项中将累犯作为加剧处分情节之一予以规则显着违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拟定司法解说过程中存在的一大缺点,应当予以纠正,以更好辅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精确适用法令,正确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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