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逾期提交与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4:12专利权人保护本身权力的卓有成效的手法便是拿起法令武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冲击直接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假如被告不甘束手待毙,通常会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恳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即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相伴相随,彼此相关。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避免恳求人成心延迟程序,在2000年的第2次专利法修正时,特意在实施细则中新增了第66条,规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恳求后,恳求人能够在提出无效宣告恳求之日起1个月内添加理由或许弥补依据,逾期添加理由或许弥补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不予考虑。”,这是一条对恳求人提出依据的期限进行约束的规则,在实践中,该条规则的执行情况是否表现了立法者的原意,是否真实起到了约束恳求人成心延迟程序的效果,以及该条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存在着许多理论上的紊乱和检查实践上的不确定性,这些正是本文所要重视和评论的。
一、 解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内在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奉行的是民事诉讼依据理论的“谁主张谁举证”准则,无效宣告程序的恳求人出于各种意图,往往屡次地不断提出依据,而修正前的专利法对提出依据的期限没有规则,这样导致很多的专利无效恳求案久拖不决。为了统筹公正与功率,在第2次修正专利法时,在实施细则中新增了第66条的内容,意图是约束恳求人只能够在一个月内 “添加理由或许弥补依据”,所谓“理由”,是指无效宣告的恳求人提出无效的理由,且只能是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则的理由,也称“法定理由”,超出这些“法定理由”的其它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所谓“添加理由”也应是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则的那些理由。所谓“弥补依据”,依笔者了解,是指从前现已针对某个“法定理由”提出过依据了,再针对该理由提出的依据,才叫做“弥补依据”。例如,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理由,提出一份在先揭露的美国专利(比照档一)作为依据,假如恳求人出于保险考虑,又提出另一篇在英国揭露的该美国专利的同宗族专利(比照档二),该英国专利就归于“弥补依据”。可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立法原意便是要对恳求人弥补提出依据的期限进行约束,即约束的时刻点为一个月内,约束的目标包含两个方面:即“添加理由”或许“弥补依据”,违背这些约束的法令结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不予考虑”。值得玩味的是,一旦突破了这些约束,其法令结果仅仅“能够”不予考虑,并非一概不予考虑;也便是说,法令上仍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予以考虑”的裁量权,并没有把路堵死。该条规则的精力能够总结为:关于恳求人逾期“添加理由或许弥补依据”,则“不予考虑”表现的是一般准则,而“能够考虑”是破例准则。但何时“能够考虑”?因为立法编制的约束,不便于也不行能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则,这正是留给《检查攻略》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进行解说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