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8:24
《关于处理使用信息网络施行诋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六条明确规则了使用信息网络施行敲诈勒索违法的行为方法。
1、使用信息网络施行敲诈勒索违法的行为方法
《解说》第六条规则,“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去等方法处理网络信息为由,挟制、挟制别人,讨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施行上述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则,以敲诈勒索罪科罪处分。实践中,首要表现为“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两种方法。“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经过各种途径搜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自动联络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挟制、挟制被害人,从而讨取资产。而“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经过各种途径搜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自动联络被害人,以删去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挟制、挟制被害人,从而讨取资产。与“发帖型”敲诈勒索比较,“删帖型”敲诈勒索一般要凭借必定的网络渠道。例如行为人自己树立或许运营所谓的“维权网站”,搜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发布在该网站,然后与被害人联络并奉告该网站上有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要求对方将特定数额的钱款存入指定的账户,不然就要持续在网络上发布或许炒作相关的负面信息。由此到达讨取资产的不合法意图。
2、使用信息网络施行敲诈勒索违法罪与非罪的边界
《解说》第六条选用了“讨取”的表述,意味着确定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有必要有自意向被害人施行挟制、挟制并索要资产的行为。尤其是关于“删帖型”敲诈勒索,假如行为人没有自动与被害人联络删帖事宜,未施行挟制、挟制,而是在被害人自动上门联络恳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确定为敲诈勒索罪。假如被害人自动上门联络恳求删帖,但并不赞同付出费用,而行为人以不付出费用,或许不付出指定数额的费用就不删帖乃至将对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为由,挟制、挟制被害人,从而讨取费用的,能够确定为敲诈勒索罪。此外,《解说》第六条选用的是“信息”而非“虚伪信息”的表述。行为人挟制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去的触及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即使是实在的,但只需其出于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以发布、删去该负面信息为由讨取公私资产,依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夏怡律师
1、使用信息网络施行敲诈勒索违法的行为方法
《解说》第六条规则,“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去等方法处理网络信息为由,挟制、挟制别人,讨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施行上述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则,以敲诈勒索罪科罪处分。实践中,首要表现为“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两种方法。“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经过各种途径搜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自动联络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挟制、挟制被害人,从而讨取资产。而“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经过各种途径搜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自动联络被害人,以删去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挟制、挟制被害人,从而讨取资产。与“发帖型”敲诈勒索比较,“删帖型”敲诈勒索一般要凭借必定的网络渠道。例如行为人自己树立或许运营所谓的“维权网站”,搜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发布在该网站,然后与被害人联络并奉告该网站上有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要求对方将特定数额的钱款存入指定的账户,不然就要持续在网络上发布或许炒作相关的负面信息。由此到达讨取资产的不合法意图。
2、使用信息网络施行敲诈勒索违法罪与非罪的边界
《解说》第六条选用了“讨取”的表述,意味着确定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有必要有自意向被害人施行挟制、挟制并索要资产的行为。尤其是关于“删帖型”敲诈勒索,假如行为人没有自动与被害人联络删帖事宜,未施行挟制、挟制,而是在被害人自动上门联络恳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确定为敲诈勒索罪。假如被害人自动上门联络恳求删帖,但并不赞同付出费用,而行为人以不付出费用,或许不付出指定数额的费用就不删帖乃至将对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为由,挟制、挟制被害人,从而讨取费用的,能够确定为敲诈勒索罪。此外,《解说》第六条选用的是“信息”而非“虚伪信息”的表述。行为人挟制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去的触及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即使是实在的,但只需其出于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以发布、删去该负面信息为由讨取公私资产,依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夏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