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外看监护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7:12网氏电子报 纪冠伶(作者为台北市晚晴协会职责律师及理事长)
到晚晴担任职责律师,一转眼,已过了12个年初了。
还记得参加晚晴服务队伍的第一年,有位案主来泣诉:她与先生离婚后,约好子女的监护权由先生行使。由于先生最初要求假如不把子女的监护权让给他,就别想签字离婚。但案主在歷经屡次先生的心情失控,看到孩子惊惧受怕的目光,为了不让孩子一而再、再而叁地面临父母亲的衝突与敌对;加上先生容许离完婚后把孩子交由案主照料下,两边乃达到离婚协议。
监护权认识歷史演化
离婚后的第一年,两边倒也风平浪静,子女二人与案主度过了一个安静没有家暴的一年,谁知第二年开端,前夫不知何以,情绪丕变,悍然要求案主把儿子交出来,不同意案主持续照料儿子。大儿子年方九岁,一听到要回到脾气暴躁的父亲身边共同生活,连深夜睡觉都会吓醒!为此,她来晚晴求助,希望能藉助法令的力气,维护她们母子二人的权益。
无法,12年前有关子女监护权的法令,仍停留在父权年代的考虑──协议离婚时,除非夫妻两边还有约好,不然未成年子女一概由父亲监护;此外,纵使过后发现父亲的监护不利于子女,也未有任何法令的明文规则以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加以,其时没有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拟定,社会价值遍及仍停留在家暴是家务事的观念下,案主无法提出父亲行使监护明显不利于子女的证明,只得眼睁睁看着孩子被施暴的前夫带走!尔后,前夫屡次阻扰案主探视子女,并故意将子女带离臺湾远赴大陆开展。多年来无法探视子女的伤痛,让案主化悲愤为力气,尽力认真工作,并成为晚晴志工的一员,以过来人的经历,陪同失婚又无法探视子女的其他案主,走出婚变的伤痛!
12年后的现在,在有关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法令规则,尽管已经在民国85年9月间进行第一次的批改,将关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改以「子女的最佳利益」决议,但这样的故事,却仍不断在晚晴演出!由于法令条文的变化,无法于短时间内改动数百年来的传统观念。普世价值一直仍停留在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亲产业的一部分──谁有监护权,谁就享有决议未成年子女命运的权力,包含孩子可不可以在夫妻离婚后探视没有监护权的一方。
其实,视子女为个人产业的观念,彻底无视未成年子女是个独立个别,是个「人」,该被以「人」的方法被尊重及被对待,而不是产业!法令上也为了打破监护权不单仅仅个权力的迷思,更是个抚养孩子的职责及职责下,于八十五年九月间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规则,全面批改为「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力、职责的行使及担负」。理由无他,无非就在着重监护权其实真实的内在,更大的部分在着重父母亲维护及教养孩子的重大职责,而不在于着重父母亲对孩子可行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