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是否应通知所在地工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7:27
摘要:在大都用人单位是建有工会的,假如没有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免除劳作联系前是否应告诉所在地工会呢?这是困扰一些用人单位的问题,接下来听讼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令知识,为您剖析,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没有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免除劳作联系前应告诉所在地工会
用人单位提早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应事前寻求工会定见;用人单位没有树立工会的,应告诉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如用人单位未实行告诉责任,则应承当晦气结果。
事例
2011年2月,郑某工作于无锡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该公司出具《布告》,载明:“包装车间职工郑某在公司组织出产时,拒不遵守公司合理出产组织……经公司研讨决议,对郑某不遵守公司组织做出开除处理并一起免除劳作联系。”郑某以为,塑料制品公司作出的开除行为没有现实根据,也没有寻求工会的定见,程序违法。塑料制品公司以为其开除行为有规章制度根据,在开除郑某前实行了全公司规模职工的寻求定见,开除行为合法有用。
通过劳作争议裁定后,2015年8月18日,郑某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塑料制品公司付出其违法处理劳作联系经济赔偿金4923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后在审理进程中,郑某将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变更为47358.9元。
法院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拟定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职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职工代表相等洽谈确认。本案中,塑料制品公司供给的根据不足以证明其规章制度拟定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辞退职工的根据;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应该事前将理由告诉工会,用人单位没有树立工会的,告诉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塑料制品公司在单独免除与郑某的劳作合一起,未实行法令规矩的程序性责任,其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定塑料制品公司向郑某付出经济赔偿金47358.9元。
塑料制品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令剖析
1.关于用人单位单独免除劳作联系程序要求的不同知道
一般以为,一个合法的劳作合同免除行为既要契合法定景象又要契合法定程序。相应地,事前将理由告诉工会是否归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所需求实行的法定程序呢?对此,又以单位是否组成工会而不同。关于已树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而言,比较共同的知道是将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矩作为“法定事前必经程序”,若用人单位在单独免除劳作联系前没有将理由事前告诉工会视为违法免除。关于没有树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则存在不同的观念:一种定见以为,用人单位无需实行提早告诉工会的责任;另一种观念则以为,用人单位仍需实行提早告诉工会的责任。笔者认可第二种观念。
2.用人单位未组成工会的,免除劳作联系前仍应实行告诉工会程序
关于用人单位辞退进程的约束,一方面能够保证劳作者消沉层面的工作权和工作环境的安稳,另一方面也能够催促用人单位在符合法令规范的基础上正确行使劳作法赋予的辞退权。
3.用人单位未实行告诉工会程序之违法结果
虽然劳作合同法及工会法的相关规矩赋予工会贰言权,但现实上,许多工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的单独辞退告诉后并不对其辞退行为发表定见,更遑论宣布不同定见,从思想逻辑及生活经验的惯性动身,是否实行告诉工会程序对用人单位而言,根本就是多此一举,是可有可无的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辞退便利性的考虑也不愿意实行告诉工会的程序,由于法令仅赋予了工会知情权和不合法辞退的监督权,但辞退职工的终究决议权仍在用人单位一方,原本能够一次构成的辞退决议假如遇到工会的“阻止”,还要“研讨工会的定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诉工会”,为用人单位行使辞退权平添了许多妨碍和费事。
之所以呈现这种状况,背面的原因或许比较复杂,但法令规矩不完善无疑起到了火上加油的效果,即上述法令规矩并未对用人单位不实行或瑕疵实行告诉工会责任时是否承当及承当何种法令责任作出规矩。从法令规矩的逻辑结构来看,法令规矩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短少任何一部分都会失掉或减损法令规范的含义。而劳作合同法及工会法的相关规矩恰恰缺少法令规矩的制裁部分,且法令的其他条文也未对此予以补充规矩。对应行为结果的法令制裁的缺失极大的削弱了法令的严肃性和刚性,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仅具有宣示效果,这也导致了实践中裁判规范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子时面对上位法缺失,乃至无法可依的窘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四)》在必定程度上补偿这种缺憾,清晰了单位程序违法的结果。用人单位在提起诉讼前没有补正程序瑕疵的,依照违法免除劳作联系对待。该规矩为已树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作出的单独辞退行为的合法性判别,供给了一致审判标准。虽然该司法解说未将没有树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行为包括其间,但本着相似状况相似处理的准则,未组成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起诉前仍没有实行告诉上级工会、当地工会或许职业工会的,也应依照违法免除劳作联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塑料制品公司在免除与郑某劳作联系前未将事由事前告诉单位所在地工会,过后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补正,故应确定其免除劳作联系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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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免除劳作联系前应告诉所在地工会
用人单位提早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应事前寻求工会定见;用人单位没有树立工会的,应告诉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如用人单位未实行告诉责任,则应承当晦气结果。
事例
2011年2月,郑某工作于无锡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15年5月,该公司出具《布告》,载明:“包装车间职工郑某在公司组织出产时,拒不遵守公司合理出产组织……经公司研讨决议,对郑某不遵守公司组织做出开除处理并一起免除劳作联系。”郑某以为,塑料制品公司作出的开除行为没有现实根据,也没有寻求工会的定见,程序违法。塑料制品公司以为其开除行为有规章制度根据,在开除郑某前实行了全公司规模职工的寻求定见,开除行为合法有用。
通过劳作争议裁定后,2015年8月18日,郑某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塑料制品公司付出其违法处理劳作联系经济赔偿金4923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后在审理进程中,郑某将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变更为47358.9元。
法院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拟定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职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职工代表相等洽谈确认。本案中,塑料制品公司供给的根据不足以证明其规章制度拟定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辞退职工的根据;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应该事前将理由告诉工会,用人单位没有树立工会的,告诉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塑料制品公司在单独免除与郑某的劳作合一起,未实行法令规矩的程序性责任,其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定塑料制品公司向郑某付出经济赔偿金47358.9元。
塑料制品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令剖析
1.关于用人单位单独免除劳作联系程序要求的不同知道
一般以为,一个合法的劳作合同免除行为既要契合法定景象又要契合法定程序。相应地,事前将理由告诉工会是否归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所需求实行的法定程序呢?对此,又以单位是否组成工会而不同。关于已树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而言,比较共同的知道是将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矩作为“法定事前必经程序”,若用人单位在单独免除劳作联系前没有将理由事前告诉工会视为违法免除。关于没有树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则存在不同的观念:一种定见以为,用人单位无需实行提早告诉工会的责任;另一种观念则以为,用人单位仍需实行提早告诉工会的责任。笔者认可第二种观念。
2.用人单位未组成工会的,免除劳作联系前仍应实行告诉工会程序
关于用人单位辞退进程的约束,一方面能够保证劳作者消沉层面的工作权和工作环境的安稳,另一方面也能够催促用人单位在符合法令规范的基础上正确行使劳作法赋予的辞退权。
3.用人单位未实行告诉工会程序之违法结果
虽然劳作合同法及工会法的相关规矩赋予工会贰言权,但现实上,许多工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的单独辞退告诉后并不对其辞退行为发表定见,更遑论宣布不同定见,从思想逻辑及生活经验的惯性动身,是否实行告诉工会程序对用人单位而言,根本就是多此一举,是可有可无的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辞退便利性的考虑也不愿意实行告诉工会的程序,由于法令仅赋予了工会知情权和不合法辞退的监督权,但辞退职工的终究决议权仍在用人单位一方,原本能够一次构成的辞退决议假如遇到工会的“阻止”,还要“研讨工会的定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诉工会”,为用人单位行使辞退权平添了许多妨碍和费事。
之所以呈现这种状况,背面的原因或许比较复杂,但法令规矩不完善无疑起到了火上加油的效果,即上述法令规矩并未对用人单位不实行或瑕疵实行告诉工会责任时是否承当及承当何种法令责任作出规矩。从法令规矩的逻辑结构来看,法令规矩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短少任何一部分都会失掉或减损法令规范的含义。而劳作合同法及工会法的相关规矩恰恰缺少法令规矩的制裁部分,且法令的其他条文也未对此予以补充规矩。对应行为结果的法令制裁的缺失极大的削弱了法令的严肃性和刚性,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仅具有宣示效果,这也导致了实践中裁判规范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子时面对上位法缺失,乃至无法可依的窘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四)》在必定程度上补偿这种缺憾,清晰了单位程序违法的结果。用人单位在提起诉讼前没有补正程序瑕疵的,依照违法免除劳作联系对待。该规矩为已树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作出的单独辞退行为的合法性判别,供给了一致审判标准。虽然该司法解说未将没有树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行为包括其间,但本着相似状况相似处理的准则,未组成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起诉前仍没有实行告诉上级工会、当地工会或许职业工会的,也应依照违法免除劳作联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塑料制品公司在免除与郑某劳作联系前未将事由事前告诉单位所在地工会,过后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补正,故应确定其免除劳作联系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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