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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9:30

事例:1998年10月,高某所在单位为员工赞同投保了“集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每个员工的稳妥金额为1万元,保期为一年。单位领导对此从未在大众场合布告或宣告受益人是单位,只是在职代会上讲为员工投保了集体人身意外损伤险。1999年4月,高某不幸遇事故身亡,单位去稳妥公司禽了稳妥金1万元。高某的家族向该单位索要稳妥金,该单位拒付。问:单位能否成为人身稳妥的受益人?
根据稳妥法的相关规定,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合同无效。人身稳妥是一种定额给付性质的稳妥,不是对丢失的补偿,具有储蓄的要素,因而,在实践中受益人往往是由被稳妥人指定的。但根据稳妥法,单位也是由资历成为受益人的,可是有必要通过被稳妥人的赞同。在本案中,该单位投保后为在公共场合布告或宣告单位为受益人,并且短少被稳妥人的赞同,因而单位在本案中不能成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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