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荣与天津东星泰克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0:14裁判要旨
1、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免除劳作联系出具停止、免除劳作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如若用人单位没有正确地实行此项职责,不影响两边劳作联系的免除。
2、用人单位私行改变劳作合同内容、下降劳作条件,致使劳作者被逼提出解约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当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金的职责。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一终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劳作争方案
(三)诉讼两边:
原告(被上诉人):王春荣,女,34岁,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世纪新村。
被告(上诉人):天津东星泰克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小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东熙,董事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
一审审判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波
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明;审判员:王毅;署理审判员:郝宛鸿
(六)审结时刻:
一审审结时刻:2007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刻:2007年7月18日
二、一审诉辩建议
原告王春荣诉称:
原告于1994年6月5日进入被告公司作业并签定劳作合同,最终一次合同期限至2007年4月30日止。2004年11月被告公司自开发区迁址津南区,但被告一向为原告供给班车。2006年6月被告提出撤销班车并逼迫原告晚8时30分下班,经交涉未果,被告遂要求原告辞去职务原告没有承受并要求被告按解雇对待,被告公司副董事长签署了解雇书。尔后原告要求付出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的建议被被告回绝。故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付出经济补偿金39000元及额定经济补偿金19500元、付出免除合同替代告诉金3000元、付出加班费1075.50元及特勤费1290.60元、出具免除劳作合同告诉书,并由被告承当诉讼费及裁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