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6:55原告:某个别业主沈某
被告:某机电设备公司
[案情介绍]
日,嘉善县某个别业主沈某经人介绍到嘉兴市某机电设备公司购买轿车。他看中一辆STN(98款)普通型桑塔纳轿车,沈某以10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并于当天办理了汽车牌证等相关手续,共花去牌证费17430.6元。不久,沈某发现轿车油漆有起泡现象,车内前部缝隙及座位下散落许多玻璃碎屑及其它质量问题,遂与该机电设备公司交涉。在交涉中,公司不知何以派人于4月17日向沈某索回了购车手续。本年5月,沈某向秀城区人民法院申述,以为机电设备公司出售的轿车存在许多质量问题,要求退车还款,并由该公司补偿经济丢失3万元。该机电设备公司辩解原告沈某购车后曾出过事端,影响了轿车质量。为此沈某举证证明该车仅于4月20日曾发作细微擦损,经稳妥部分评价丢失为442.75元。诉讼中,经原告沈某恳求,法院托付浙江省技能监督检测研究院对该轿车质量以及4月20日左前侧细微擦损对轿车质量的影响进行了检测。该研究院经检测,发现该车发动机罩盖、左前照灯、前风窗玻璃、车内收录机非该车原件;散热器结构上部有磕碰变形后修正过的显着痕迹,散热器塑料定位座槽口、定位片碰击后已残缺;车体多处有漏漆、流漆现象,同一部件外表漆膜厚度差反常,非原厂喷漆外表。因而,确定该车为事端修正车,一起以为该车左前侧因细微擦损导致的一擦碰弧形凹痕对判定结论无任何影响。沈某以为该机电设备公司存在诈骗顾客的行为,遂改变诉讼恳求,要求退回轿车,由公司返还购车款109000元及购车附加费17430.6元,按一赔一的准则补偿经济丢失109000元并补偿误工费、精神丢失费等255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嘉兴市某机电设备公司以新车名义出售给原告沈某的轿车,经判定部分判定为事端修正车,且该公司就其出售的轿车质量问题举证不能,也不能供给其行为不属成心诈骗、误导顾客的有用依据,故确定该公司应承当诈骗顾客的法律责任。原告关于误工费、精神丢失费等的补偿恳求,因该丢失未超出商品价格的一倍,依法不予支撑。
[审判成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定。
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因被告嘉兴市某机电设备公司将一辆经事端修正后的桑塔纳轿车当作新车出售,遂判令该公司除了交还原告沈某购车款109000元及办证费17000余元外,还补偿原告经济丢失109000元,案子受理费、保全费、判定费均由被告承当;沈某则将轿车交还给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