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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出事故的相关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7:52
购买二手卡车后不久,车辆即因车厢自行升起发作交通事端,车主遂依稳妥合同要求稳妥公司理赔。稳妥公司提出,虽然被稳妥人已由原车主改变为该车主,但其与原车主曾特别约好车辆自行举斗拒赔。两边为此成讼。两审之后,市一中院以为,稳妥公司未向原告奉告该特别约好,应承当悉数职责,判令其给付原告机动车辆磕碰事端丢失款4.3万余元。
崔某于2006年9月11日为自己的一辆卡车向稳妥公司投保,同日稳妥公司即向其出具了机动车辆稳妥单,稳妥期一年。后崔某将这辆卡车卖给了杜某,二人一同到稳妥公司办理了机动车稳妥改变手续。2007年7月9日,杜某驾该车在津霸公路由北向南行进到铁路桥时,因车厢自行升起,将铁路防撞梁、桥梁护栏等设备撞坏,经交管部门确定,杜某负事端悉数职责。杜某因该事端补偿铁路丢失2.6万余元。事端发作后,稳妥公估公司作出稳妥公估报告书,对杜某车辆定损确以为1.7万余元。杜某向稳妥公司索赔,稳妥公司则以车辆内行进中自行举斗归于拒赔规模为由回绝理赔。
诉讼中,被告稳妥公司向法院出具了崔某为卡车投保时的投保单,在填该投保单时,稳妥公司向崔某出具了一份特别约好,奉告崔某包含翻斗车内行进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车辆自身原因翻斗支起时与外界发作磕碰所形成的丢失及卸货直起时的倾覆,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在内等的特别约好,崔某在上述特别约好上签字。但该特别约好的任何一条都没有在机动车辆稳妥单内载明。并且稳妥公司于2007年4月2日做出机动车辆稳妥批单,就被稳妥人等进行改变时,也没有向杜某奉告上述特别约好,且未将上述特别约好写入批单内。
查明实践后,法院以为,被告稳妥公司作为稳妥人在向投保人即崔某出具的机动车辆稳妥单中,没有做任何特别约好,虽然稳妥公司着重其在投保单中对投保人进行了有关的特别约好的奉告,并经投保人签字承认,但要使其合法有用,应当将相关内容载入机动车辆稳妥单中加以承认,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稳妥人,在对投保的机动车辆稳妥单进行修改时,就包含发作交通事端原因在内的特别约好,应当向杜某奉告,杜某对此有知情权,不然对其显失公正。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两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稳妥公司是否有职责就特别约好的内容向杜某进行清晰阐明。《稳妥法》第18条规则,稳妥人对免责条款有清晰阐明的职责,然后让投保人了解稳妥职责的鸿沟,防止投保意图失败。关于阐明职责的实行时刻,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即应当在缔结稳妥合同的过程中,把阐明职责实行结束。但是在稳妥合同实行过程中,假如需求改变稳妥合同内容时,稳妥人应再次实行阐明职责。对此,《稳妥法》虽无清晰规则,但从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开展的局势需求和二手机动车买卖频频的实践动身,为削减胶葛,从完成合同意图和维护投保人、被稳妥人利益的视点动身,要求稳妥人再次实行阐明职责,并没有加剧其稳妥职责。至于阐明的目标,在稳妥合同主体改变的情况下,应当是对稳妥标的实践具有稳妥利益的人。详细到本案,稳妥公司对原稳妥合同作出修改后,杜某便享有了稳妥金请求权,对本案具有稳妥利益。即使是在缔结稳妥合同时,稳妥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崔某进行了清晰阐明,但在被稳妥人改变为杜某时,其仍有职责再向杜某作出清晰阐明。因此在稳妥公司未就稳妥职责革除的特别约好向杜某作出阐明的情况下,该特别约好对杜某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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