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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3:36

人民法院为刑事案子被告人指定是有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则,被告人没有人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解人:1.盲、聋、哑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或许被判处的人。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子,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解人:
1.契合当地政府规则的经济困难规范的;2.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族经屡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当辩解律师费用的;4.一起犯罪案子中,其他被告人已托付辩解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子有严重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以为定见和移交的案子依据资料或许影响正确科罪量刑的。
假如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解权,回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为其辩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是归于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解人的目标的,其回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为其辩解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托付辩解人,或许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解人。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应当是依法承当义务的律师。法令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特别困难或特别案子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许由国家付出律师费等方法,供给法令协助的一项法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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