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21: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争议裁定请求期限应当怎么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经过)(法释〔20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争议裁定请求期限应当怎么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经过。
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请求劳作争议裁定期限应怎么起算的请示》收悉。
经研讨,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与劳作者发作争议的,劳作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的期限应当自收到免除劳作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核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