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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7:54
现实生活中咱们会遇到担保期限的问题。担保期限不该超越主合同债款多久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担保期限不该超越主合同债款多久
1.《担保法解说》第3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确保人的确保期间解说为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告贷合同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告贷合同主债款实行期限的,在主债款实行期没有到期时,债款人尚没有义务实行债款,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天然不能发作;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的确保期间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时,当主债款实行期届至时,确保期间就现已完毕,确保人现已免责。在这两种状况下,当事人所约好的确保期间使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形同虚设,与当事人建立确保的初衷相悖,因而,《担保法解说》第3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确保人的确保期间解说为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司法实践中,应留意两点:
一是约好的确保期间无效,仅仅是关于确保期间的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确保合同的效能,确保合同自身仍然是有用的。
二是上述景象仅指确保期间的起点和结尾都早于或等于主债款实行期的状况,如主债款实行期于2005年6月1日届满,而约好确保期间为2005年3月1日至6月1日。关于约好确保期间的起点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前,而结尾在实行期之后的,不能确定整个确保期间无效,而应确定确保期间部分无效。如主债款实行期2009年6月6日届满,而约好确保期间为4月4日至9月6日的,此刻关于4月4日至6月6日期间的约好无效,但从6月7日至9月6日的这一段确保期间应为有用,由于在此刻段,债务人行使确保债务现已不存在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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