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不一致的离婚协议书应以哪一份为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0:18事例:
白女士与孟先生婚后育有一子。2009年12月,因感情破裂,白女士与孟先生在民政局签定了《自愿》,处理了。在该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好两边在婚后获得的挂号在孟先生名下的本市A处房子归孟先生一切,孟先生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向白女士付出房子折价款人民币40万元;儿子由孟先生抚育,白女士每月5日前向孟先生付出抚育费500元,直到儿子18岁。
2010年5月,白女士将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孟先生依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好向其付出房子折价款人民币40万元。庭审中,孟先生拿出了另一份在两边处理离婚协议前五个月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约好:男、女两边同意A处房子归儿子一切,男、女两边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孟先生称,房子是儿子的,所以不会给前妻钱。A处房子仍挂号在孟先生名下。
分析
本案中,呈现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离婚协议书,虽均有男、女两边亲笔签名,但第二份在民政局挂号离婚时签定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两边对的切割约好,不违背法令、法规禁止性规则,且是对第一份《离婚协议》的改变,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故切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两边最终签名承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为准。
离婚后,现A处房子挂号在孟先生名下,而孟先生未实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中付出白女士房子折价款的责任,现白女士依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好向张先生建议房子折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