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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否因法人代表的变化而变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4:01
法人代表改变后,原劳作合同还有用吗?
律师同志:我于2008年5月经招聘进入某公司从事内勤作业。2008年6月,我与公司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作合同,该合同约好我的岗位为内勤。2010年1月2日,我因生育开端在家休产假。2010年5月,当我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改变,新领导要求我到车间作业。所以我找到新领导,要求按原劳作合同的约好组织作业。但新领导称,你的劳作合同是原领导签定的,法定代表人改变后原劳作合同就没有法令效力了。请问:法人代表改变后,原劳作合同还有用吗?
律师回答:依据《劳作法》第17条规则,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责任。《劳作合同法》 第33条规则,用人单位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或许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实行。这儿所说的当事人是指树立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尽管实际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时,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劳作者签定,可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用人单位而不是代表其个人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因而,只需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不变,不管法定代表人怎么改变,都不影响用人单位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本案中,尽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了改变,但公司应实行的责任并没有变,你与公司原签定的劳作合同依然有用,应当持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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