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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合同可否适用定金罚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6:51
应区别状况处理:只要在一方不实行合同,或许不完全实行合同,拖延实行合同,使非违约一方根据合同所发生的等待利益损失,缔结合同的意图不能到达的,才干够视为底子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
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则来看,首要规则了违约定金。即在一方违约今后,如按定金罚则接受了制裁,该当事人仍负有持续实行合同的职责。因为从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图来看,是期望经过设置定金准则来保证合同的顺畅实行。定金罚则是针对违约行为而设定的,但并不是说在呈现任何违约,特别呈现细微违约的状况下,也可运月定金罚则。
定金职责能够运用于完全不实行合同的行为也能够运用于不完全实行合同的行为。但关于不完全实行行为来说,只要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底子违约,使当事人缔约意图不能实现的状况下才干运用定金罚则。因为定金罚则表现了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制裁,运用这种制裁会给违约一方经济上带来极为晦气的结果,特别是这种制裁也能够与违约金、实践实行等弥补方法并用,因而有必要将定金罚则的运用限定在特定的规模。假如以为任何违约,哪怕是细微的违约都要运用定金罚则,那么将会导致定金罚则的乱用。
一方呈现细微违约就运用定金罚则,给违约一方强加极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也晦气于其持续实行合同,而且与法律上的诚笃信用原则相悖。一般拖延实行合同的行为,若不构成底子性违约,不行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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