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承担票据付款错误责任的几种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5:33
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假造、变造的收据或许身份证件而差错付款,归于收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则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付款人或许署理付款人承当职责后有权向假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差错的,也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承当职责:
(一)未按照收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许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实行检查责任而差错付款的;
(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收据付款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告诉后付款的;
(四)其他以歹意或许重大过失付款的
付款人及其署理付款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承当职责:
(一)未按照收据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许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实行检查责任而差错付款的;
(二)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收据付款的;
(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告诉后付款的;
(四)其他以歹意或许重大过失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