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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格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0:01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有必要契合法定的格局。汇票的格局便是作成汇票后体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该内容可分为肯定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肯定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肯定应记载事项是指收据法规则有必要在收据上记载的事项,若短缺记载,收据便为无效。依据《收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则,汇票的肯定应记载事项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假如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详细内容如下:
(1)标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收据上有必要记载足以标明该收据是汇票的文字。假如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依据我国现行汇票的用法,汇票可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称谓,因而,只需能够有标明“汇票”字样的,即可。
(2)无条件付出的托付。这是汇票的付出文句,即须标明出票人托付付款人付出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假如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那么,汇票上未记载“无条件付出的托付”是否就导致汇票无效呢?从我国现在运用的汇票来看,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三种。这三种汇票都未记载付出文句。从银行汇票来看,出票人一起又是付款人,出票人实践上是约好自己付出汇票金额,而不存在出票人对别人的付出托付。也就没有必要记载付出托付。从商业承兑汇票来看,以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也不存在付出托付问题;以收款人为出票人的,则存在出票人对付款人的付出托付。从银行承兑汇票来看,则存在付出托付的问题。咱们以为,虽然实务中上述三种汇票的付款都是无条件付款,可是,《收据法》收效之后,应严厉依此规则记载该等付出文句。不然,汇票即为无效。
(3)确认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有必要是固定的数额。假如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认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践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认金额;实践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越汇票金额,而别的记载的详细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践结算金额的,以实践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假如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践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能,而以汇票金额为实践结算金额。实践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假如实践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践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依据《付出结算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给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依据实践需要的金钱处理结算,并将实践结算金额和剩余金额精确、明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内解讫告诉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践结算金额和剩余金额或实践结算金额超越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称号。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托付付出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假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称号,收款人或许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而,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汇票便为无效。
(5)收款人称号。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开始收据权力人。在英美法国家,法令答应签发无记名式汇票,没有将收款人称号规则为应记载事项,而我国《收据法》则不答应签发无记名汇票。故汇票上应将收款人称号作为应记载的肯定之事宜,这有利于汇票的转让和流转,削减发作胶葛。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令上具有重要的效果,即能够确认出票后定时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认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认见票后定时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确认利息起算日、确认某些收据权力的时效期限、确认确保建立之日期、断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况以及署理人的署理权限状况等,因而,假如汇票上不记载出票日期,这将不利于维护持票人的收据权力。其应为肯定应记载事项。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收据上亲身书写自己的名字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阐明。假如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这也是汇票上有必要应记载的内容,可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自身的效能,汇票依然有用。该等未记载的事项能够通过法令的直接规则来弥补确认。《收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则丁这一内容,以下别离加以阐释。
(1)付款日期。这是指付出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刻才付出。因而,汇票应记载一个付款日期以作为收据权力人行使收据权力的依据。可是,假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定导致收据的无效,依据《收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此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收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了四种方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时付款、见票后定时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方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方式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见票即付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一经持票人为付款提示,即应该予以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方式。汇票上未记载详细付款时刻,标明晰“见票即付”字样或依法推定为见票即付的,持票人提示汇票的提示日便是付款日期,即属_汇票到期。可是,为了避免持票人久久不提示收据,危害债务人的利益,《收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则,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损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定日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特定年、月、日为付出款日期的一种方式。因为该方式的付款日期最为清晰,故实践中运用较多。出票后定时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通过必定时刻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方式。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必定时刻(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见票后定时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通过必定时刻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方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儿的起算日便是见票日。
(2)付款地。这是指汇票金额的付出地址。此一内容应在收据上加以清晰记载,以便于收款人或持票人知道在何地提示付款。可是,假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也不必定导致收据无效,而是依据法令的规则确认付款地。依据《收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则,在此情况下,付款地为付款人的经营场所、居处或许常常寓居地。付款人的经营场所为其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居处为付款地,居处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则以其常常寓居地为付款地。依据我国有关法令解说,常常寓居地一般是指公民最终接连寓居满1年以上的日常日子寓居地。
(3)出票地。这是指出票人签发收据的地址,此一内容亦应在收据上加以清晰记载。假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按照《收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则,出票人的经营场所、居处或许常常寓居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这是指法令规则以外的记载事项。依据《收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则,汇票上能够记载本法规则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可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能。法令规则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根底联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收据的原因或用处、该收据项下买卖的合同号码等等。因而,这些事项虽然有利于当事人清算便利,但却与收据联系自身联系不大,故其不具有收据上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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