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谭某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诉颜某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8:50

谭某因托付署理合同纠纷诉颜某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义民,男,1966年9月15日出世,汉族,现住垦利县交通局家属楼。
托付署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樊利波,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小强,男,1979年1月10日出世,汉族,孤岛采油厂员工,现住孤岛采油厂宿舍。
托付署理人:闫向阳,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义民因托付署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义民,托付署理人孙瑞玺、樊利波,被上诉人颜小强,托付署理人闫向阳,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定《托付署理协议书》一份,两边约好东援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援公司)由原告颜小强全额出资50万元,颜小强是该公司的财物一切者,享有终究决定权。被告谭义民受原告的托付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在原告授权范围内与事务方洽谈事务等。协议有效期为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 日。同日两边又签定《聘任合同》,两边约好原告依据被告的体现,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原告每月付出被告薪酬1500元、话费150元。合同有效期为2003 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1日。
协议实行中, 2003年11月11日-12日,被告按原告的目的与张顺来向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交给660582元的光杆密封器。被告从购货单位收取货款后,没有将该款存入东援公司,却将该款存入东营市信合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中。随后被告分批提走660020元,经原告屡次索要没有返还。
原审法院以为,原告借用别人名义建立公司进行运营,明显不妥,应予纠正。但原告是东援公司的产业一切人,东援公司一切运营费用由颜小强付出,所以东援公司的运营收益应当归颜小强享有。本案中价值 660020元的货款是颜小强托付被告以东援公司名义供货运营所得,因而该货款应归颜小强享有。被告仅仅受颜小强的托付以东援公司名义进行运营,对该货款不享有一切权。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当即返还货款660020元的建议予以支撑。原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定:一、谭义民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颜小强货款66002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子受理费12210元,由原告担负2210元,被告担负 10000元。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