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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9:55

首要,咱们承认本案劳作争议发作的时刻。根据《最高院关于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二)》第1条第3项:劳作联系免除或许停止后发作的付出薪酬、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作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许诺付出的时刻为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位许诺付出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劳作者不能证明的,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因而,本案的劳作争议发作的时刻应当为2008年8月1日。 
其次,咱们承认裁定时效的期间。 
根据《劳作法》第82条: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根据《劳作调停裁定法》第27条:劳作争议请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现请求人建议的是2006年11月至2007年11月销售额的3%付出提成薪酬。我以为,应当适用《劳作法》的规则。由于,根据最基本的法学理论:咱们不能以现在的法令来标准曩昔的行为。因而,《劳作调停裁定法》收效之前(2008年5月1日)的行为应当适用《劳作法》的规则;《劳作调停裁定法》收效之后的行为应当适用《劳作调停裁定法》的规则。 
对06年11月---08年5月1日期间的争议请求裁定的应当于08年8月1日为本案劳作争议发作的时刻。因而当事人应当于60天内(即08年10月1日)前提起裁定。 
关于08年5月1日---08年8月1日期间的争议请求裁定的应当于08年8月1日为本案劳作争议发作的时刻。因而当事人应当于1年内(即09年8月1日)前提起裁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二)》第二条 拖欠薪酬争议,劳作者请求裁定时劳作联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请求裁定超越六十日为由建议不再付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作者现已收到拒付薪酬的书面通知的在外。能够得出以下定论:假如劳作者请求裁定时劳作联系不存续,用人单位以劳作者请求裁定超越六十日为由建议不再付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因而,李某在此刻请求劳作裁定,现已超越了裁定时效。裁定委不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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