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债权人名字的欠条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7:37
案情: 2003年6月,原告王武华经人介绍装运了两车废旧的书纸销售给被告吴立新,被告收买原告的书纸后,其时没有给付货款,而是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500元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王老板现金肆仟伍佰元整。”(没有写出债权人王武华的姓名)并口头约好在当年中秋节前付清款。过后,被告一向久拖不付,2004年元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款,被告又从头向原告出具了相同的欠条,并约好在2004年阴历正月底付清款,并算100元利息。但被告仍未按约好付款,尔后,被告就不供认欠了原告的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审理 法院审理以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准则,本案被告吴立新购买了原告的书纸已成为实际,应当付清货款,但被告在没钱给付的状况下,成心向原告出具没有债权人姓名的欠条,意图并不是延期付款,而是想借其与多个王老板有事务交游的时机搪塞赖帐 虽然被告以该欠条没有写债权人的姓名而回绝付款,但该欠条在原告手上,是被告亲笔书写,且欠条内容是被告的实在意思表明,故对欠条应该确定,法院应当判定被告偿付原告货款及利息4600元。 点评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一般的购销活动中,大多数人都是按口头上约好习气买卖的,在一时无法结清货款的状况下,都会以出具欠条的方法来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而有些心怀叵测的人就会在欠条上做手脚,欺骗没什么文明的人,一般呈现的状况有“今欠到李师傅货款某某元,成心不指明欠债权人的款,然后简单产生纠纷,其一意图是为了拖帐,其二意图是为了赖帐,对这类案子的处理,审判人员只需把握案子性质,把握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对该欠条就应该是确定合法有用,至于欠条部分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全体的效能。因此该欠条应确定合法有用,法院应当判定被告偿付所欠原告的货款,不能以被告的诈骗行为来混杂法令实际的本相。(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阅读 次】